2003年底,广东省连平县国土局为县司法局办理了一个土地证,司法局自称土地是购买所得,但是一直没有提交买卖合同。
2004年,“卖方”找到国土局,称土地并没有卖给司法局,要求撤销土地证。国土局准备撤销证件,但司法局不同意,将国土局告上法庭,国土局只好作罢。但“卖方”也不服,也把国土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土地证。
撤销证件被“官”告,维持证件被“民”告,连平县国土局陷入进退两难局面。该案引起了广东省检察院的关注,在国土局与司法局结成“同盟”胜诉之后,检察院提起了抗诉。
卖了别人的地
这块处于“焦点”中的土地位于连平县城,面积1400平方米,由于打了几年官司,已经晒了5年地皮。
2003年,连平人侯平生听说法院在拍卖土地,价格很便宜,每平方米只有120多元,就和同城的谢开桂、曾德香合伙买下了这块地。
买地不久,3人就产生矛盾,曾德香想退出合作,把属于他的那块地卖掉。侯平生要求把地卖给他,于是双方以92万元的价格签合同、付款成交。2004年1月2日,曾德香写了个收据,表明账目已结清。但双方没有到国土局办理变更登记。
仅仅过了几天,2004年1月6日,曾德香就又签订合同,把土地卖给了连平县司法局。连平县司法局一直想盖栋办公楼,听说曾德香1400平方米的土地只作价72万元,马上决定买下来。
在国土局的土地登记上,曾德香是3个共有人之一,只能卖属于他自己的那块地,但是在实际买卖中,他把整个1400平方米的土地全卖给了司法局。这样,他拿侯平生和谢开桂的土地大慷他人之慨。
司法局付给曾德香72万元后,去国土局办理过户时才发现土地是3人共有的,曾德香没权卖整块地。这时连平县法院一名叫廖河清的法官出面,由他向国土局申请办证。廖对国土局负责人说:共有人之一侯平生家里出事,他没心思来签合同,但是已经同意卖地了,等土地证办下来之后,再补交买卖合同。
连平县国土局一副局长告诉记者,当时同意给司法局办证,是考虑到廖河清是法官,申请人又是法律机关,都有很高的信誉,所以就在没有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把土地证办给了司法局。
由“官告官”到“民告官”
如此卖地,事情早晚要“穿帮”。几个月后,侯平生、谢开桂知道曾德香瞒着他俩把整块土地都卖了,就去连平县国土局投诉。
国土局一查档案,发现买卖合同都没有就把土地证办给了司法局,这明显有问题。2004年底,国土局向司法局发函,要求交回证件,重新进行登记。但连平县司法局拒绝交还土地证。
2005年9月,国土局打算采取强硬措施,直接撤销司法局拿的土地证。但是,国土局《关于撤销连平县司法局土地登记的通知》刚发出去几天,司法局就向连平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国土局。
“官告官”引起了县政府重视,县长助理亲自主持庭外调解。调解双方达成妥协协议:国土局撤销刚发出去的“撤销通知”,司法局退回证件并撤诉。
国土局撤销“通知”后,司法局也从法院撤诉,但是,司法局仍然拒绝交回土地证。
侯平生、谢开桂见求助国土局无望,2005年9月将国土局诉上法院,司法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诉讼过程中,国土局态度大逆转,同司法局结成了“盟军”,称办证程序合法有效。案子经连平县法院一审、河源中级法院二审之后,终审判决侯平生、谢开桂败诉,认定司法局的土地证合法有效。
省检察院提起抗诉
2007年,连平县国土局、司法局主要领导分别换届。侯平生在绝望中迎来了峰回路转: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这起“民告官”案件后,认为是一起明显错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抗诉”。
2007年6月25日,河源中级法院举行再审听证,侯平生为原告,连平国土局为被告,曾德香、司法局为第三人。
听证会上,国土局态度第二次大逆转,明确表示:发给司法局的土地证没有合法来源,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应当撤销。
国土局还分别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和广东省检察院致函,明确表示发给司法局的土地证应当撤销。
司法局方面陈述了几点理由:一是指出国土局态度出尔反尔,二是认为没有备案的买卖合同是国土局自己管理不善的问题,三是坚称侯平生曾同意卖土地。曾德香也说,另外两个共有人曾经是同意卖地的。
在庭外采访中,涉案的三方都觉得自己是“冤大头”。
连平县司法局从拮据的财政里抠出72万元买了这块地,过了4年多不但没得到土地,还天天为打官司困扰。此事在司法局历经多任局长,现任局长黄志波对记者说,他今年4月才到任,此前的事情不清楚,但是通过向律师了解,他认为司法局拿的土地证是合法有效的。
申诉人侯平生认为他才是“冤大头”。当初买土地花了几十万,现在到处借债还银行利息,土地莫名其妙就成了别人的,找法院打官司竟然还败诉。他问:“难道司法局不懂得买卖合同吗?”
国土局既要应付申诉人、司法局,又得应对法院、检察院,不堪其扰。一名副局长对记者说:“国土局两次成被告,现在两边不是人,但都不是国土局的错。”
一知情人却说,国土局并不冤枉,如果当初就严格审核,依法行政,哪里会有后来的一系列纷争和诉讼大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