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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龄童五星级酒店门前戏水致残
法院调解酒店赔偿12万元
[ □张留兵 民驰   发布时间:2007- 12-24 00:25:3  不得不说 ]

    今年四岁的小男孩武敏(化名)在苏州五星级酒店香格里拉门口的喷泉旁嬉戏,不幸摔倒在水池中。虽经医院抢救但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小孩的家属认为大酒店作为喷泉的所有者与管理者,没有在喷泉旁设立任何防护设施与警示标志,对于小孩的损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为此将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以及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一同告上法庭。9月20日,在法院调解下,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伤者经济损失12万元。

    2006年7月20日晚,四岁的武敏在母亲的带领下来到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门口的开放式喷泉旁游玩,不幸摔倒在水池中,后虽经医院抢救治疗,保住了性命,但至今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武敏的监护人认为三被告作为喷泉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没有在喷泉旁设置任何防护设施与警示标志,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故诉讼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药费及残疾赔偿金。

    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对武敏发生这样的不幸表示同情。但原告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是不充分的,首先原告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报案,没有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致使有关机关单位、有关当事人没有及时了解到事故的发生;其次,原告向法庭提起的事实主要是有关证人证言,从证人证言的法律效果来看,相对较低,应当结合物证、书证来看。香格里拉是家注册在香港的外国企业,它与业主阳光新地公司之间的关系仅是内部管理关系,不是对外的,仅是对内。也就是说酒店对外发生关系都是以阳光新地置业的名义的,以阳光新地置业公司的名义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香格里拉在本案中不适格,不应承担法律责任。阳光新地在该案中是产权人,可以作为适格的被告,但是从实体上讲,证据不充分,不应由阳光新地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伤残,其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

    而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以及新地中心酒店则共同辩称,对于武敏的所受的伤害其监护人应当负担主要责任,但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与原告协商处理此事。

    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之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由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一次性赔偿武敏12万元。本次诉讼终结后,原告及监护人不再就本次伤害事故以任何理由及方式向三被告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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