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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案后自首、重大立功并积极赔偿
一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获缓刑
[ □卫建萍   发布时间:2007- 10-14 23:10:1  不得不说 ]

    从安徽来沪找工作的李贵海等人,因索讨350元中介费而与劳务中介所的王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动手殴打,并造成伤亡后果。

    案发之后,参与作案的被告人之一李付彬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并积极筹款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李付彬因此获得法庭的宽宥,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其余两名被告人李贵波、李贵海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年。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2005年9月中旬,李贵海来到闵行华漕镇一处“个体劳务中介所”,要求为其介绍工作并交纳中介费350元。因介绍未成,9月16日上午,李贵海及哥哥李贵波等人到中介所索讨中介费,并与中介方王某发生争执。空手而归的李贵海兄弟心有不甘。过了一会儿,他们又接到王某通知拿钱的电话,惟恐吃亏的兄弟俩这次叫上老乡李付彬等人携带铁管来到中介所,争执之间,被告人方持铁管对王某及在场的刘某等人实施殴打,最终导致王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刘某下肢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李付彬在警方讯问时主动交代了参与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将李贵波抓捕归案。 28岁的被害人王某系江苏来沪打工者,上有年长父母,下有3岁小儿,妻子在原籍也无稳定工作。王某被害后,一家人的生活更加窘迫。他们向被告人提出了经济赔偿的要求。

    面对自己一时冲动犯下的罪责,李付彬悔恨不已。他拿出自己仅有的积蓄,他的家人也帮着东拼西凑,终于筹到了十五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他们将这笔钱通过法院交给了被害人王某的家属。

    法院认为,李贵波、李贵海、李付彬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危害结果依法应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鉴于李付彬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他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法院决定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又鉴于李付彬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还可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酌情从轻处罚。又考虑到李付彬到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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