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市民黄先生起诉上海某大型超市把关不严,导致自己被窃的信用卡被人再次消费,提出要求该超市赔偿3370元损失案,开庭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由该超市赔偿黄先生2022元。
2006年3月2日中午,黄某在该市铜仁路上冰室港澳餐厅吃午饭期间,钱包不慎遭窃,丢失包括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等钱款物品。尽管黄某向银行办理了声讯挂失及报警,但他还是发现卡已被人在距离失窃地点不远的富民路附近某超市,疯狂购物消费了3370元。
在双方交涉无望情况下,黄某起诉到法院,声称自己所持有的信用卡是签名生效,不用再输入密码。而该大型超市作为信用卡结算业务的特约商户,应有义务严格依照信用卡操作规程,核对购物单上的签名,是否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一致,若发现有可疑之处应暂停受理的结算业务。而在签购单上使用人只签了个“黄”字,超市未尽审核即办理了结算手续,该行为构成了对自己财产权的侵犯,他还提供银行挂失证明和该超市签购单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法庭上,该超市辩称导致信用卡被他人消费,是黄某没有将信用卡和身份证分开保管所致,还认为所有的信用卡都要设定密码,来保证一旦信用卡遗失,别人也不能马上进行消费。
作为超市营业员见消费者既有信用卡,又有身份证来消费,导致工作环节上有一定过错,但主要过错应是黄某。
经法院调解,黄某意识到自己存在一定过错,遂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调解,由该超市赔偿黄某该笔消费款60%的损失。
承办法官对这起纠纷所引出的思索,发表了如下看法:针对社会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渐渐养成了“刷卡”消费习惯,这类因信用卡遗失的纠纷,近年来起诉到法院呈增多的趋势。要避免信用卡保管不当引起官司,他建议:
第一,持卡族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携带的信用卡要养成与随身携带的身份证、驾驶证等重要证件分开放置,一旦遗失信用卡,还有其他证件在损失不大;
第二,持卡族若遗失信用卡,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内赶紧向银行挂失,不然持卡者终究要承担部分损失;
第三,作为消费场所,在消费者“刷卡”消费时,要按信用卡操作流程认真核对,对超常规数千元上万元的持卡消费者,可先与银行联系确认有效后再做交易;
第四,消费者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手续时,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一定要对信用卡设置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