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仲裁裁决,长达12年之久未能执行。坚信法律公正的爱国港商于逢泉,再次拿起法律武器,作为申请执行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2006年12月5日13时30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关于“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的规定正式举行听证会,对香港鑫盈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北京东星技术进出口公司开办人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公开听证审查。
据了解,北京东星技术进出口公司因香港鑫盈泉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贸)仲字5513号仲裁裁决而成为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华,是原北京市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并由北京市科委任命为东星公司总经理,后北京东星技术进出口公司于2003年12月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清理该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香港鑫盈泉企业有限公司代理人舒杰律师认为,东星公司是在成为被执行人之后终止的,而北京市科委是东星公司终止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追加北京市科委为被执行人完全符合民诉法第213条的适用条件。
一位法学专家介绍说,追加被执行人是解决法院“执行难”的一个新思路,是揭开法人的面纱、阻止公司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法》“有限责任”规定,恶意逃避债务的有效手段,也是维护经济诚实信用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