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存款人死亡继承人银行取款受阻问题,12月4日,江苏镇江京口法院的判决和中国人民银行镇江支行的有关答复有望帮人们破解该难题。
存款人死亡继承人银行取款受阻
2002年1月6日,江苏镇江的刘奇文老人在镇江某银行储蓄存款23000元,存单号为(江苏)012089414,储蓄种类为整存整取,方式为自动转存,存期为一年。
2002年11月23日,刘奇文老人立下书面遗嘱1份。该遗嘱言明:我叫刘奇文,今年83岁,终身未婚,直系亲属均已去世。为了对生前长期照顾我以及我哥哥刘奇志的姨侄张苏庆有个交待,我决定把我名下的房产和其他财产(包括存款、丧葬抚恤费等),在我身后全部留给张苏庆继承。
2002年11月26日,刘奇文老人去世。张苏庆在2006年发现刘奇文遗留的上述存单,随即要求银行支付相应款项,但镇江某银行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张苏庆随后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起诉要求某银行给付其存款23000元及利息。
被告某银行在法庭上则辩称,张苏庆诉称的存款是事实,但张苏庆仅凭遗嘱要求银行支付存款,不符合储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请求法院驳回张苏庆的诉讼请求。
京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刘奇文将23000元存入被告处,被告向刘奇文出具存单,双方设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所以被告有义务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作为刘奇文的遗嘱继承人,其有权继承刘奇文的财产,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要求负担诉讼费用,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京口区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依法判决被告镇江市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苏庆23000元及利息。对此判决,原被告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取款为什么成了难题
据了解,目前许多银行对存款人死亡继承人取款的都有一些自己的规定,如有的规定要求要到公证处开具证明,证明内容要注明定期存折的账号、金额、继承人是谁和继承人的身份证号码;然后由继承人带着公证书和他本人的身份证到存折的开户银行办理密码挂失手续,一个星期后再带着他本人的身份证和挂失单去挂失银行办理重置密码手续,就可以取钱了。挂失手续费10元。也有银行规定存款人死亡之后,其继承人若要取得其存款的继承权,必须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公证处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取手续。具体办理过户时比照挂失办理。
今年11月14日北京的《新京报》还报道了一个令人尴尬的新闻《继承89元存款交200元公证费》:“父亲生前留下89元存款,却要先花200元去公证才能领取。”近日,北京市民侯女士为继承父亲89元遗产大费周折。
据侯女士出示的一张农行存折显示,存折上现有金额89.17元。侯女士说,前不久父亲去世后留下这个存折,但不知道密码,自己到农行北京市圆西路支行去领取时,被告知需要办理公证书才能取钱。“谁会为89元财产,花费200元公证费呢?”侯女士说。
11月9日,农行北京市圆西路支行一负责人称,要公证书才能支出死者存款,这是银行的内部规定。公证处工作人员也证实,遗产公证书最低收费为200元。
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文蔚冰律师认为,国家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储户从银行领取遗产需公证书。他认为,银行的这个内部规定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继承权。
如何解决取款难
就如何解决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的取款问题,12月4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支行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在1993年1月出台了《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其中第40条涉及了此问题,有如下规定:
第四十条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 (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 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