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无上光荣”,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是每个健康公民的义务。但落实到每个单位安排献血参与人,所实施的办法和手段却不尽一致。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安排公司员工参加献血计划时,决定采取抓阄排名次,无故拒绝参加献血体检又不听劝导者给予罚款4000元,用于支持和奖励绝大多数积极参加义务献血活动的同志。首轮应参加献血的周女士,借口有心脏病不去参加献血体检,被会计事务所罚款4000元。她认为,会计事务所无权作罚款的决定,遂起诉至法院。近日,经法院调解由会计事务所返还周女士1000元而平息。
2004年9月27日,在上海某会计事务所任会计师的周女士,接到单位书面安排“参加义务献血通知”,要求她于10月8日前往献血办组织的献血体检。周女士以自己正患心脏病为由,在给单位的书面“回单”上表示:“本次献血不能参加,等病好以后,再考虑参加自愿献血活动。”周女士说,单位在收到回单后,从2004年10月至2005年1月,分5次以罚款名义收取了她4000元。对此不服的周女士认为,用抓阄方式决定排献血员工的名次不科学,更何况并不是所有员工都参加了抓阄。这种罚款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我国公民义务献血法律规定。她曾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却被告知不属仲裁范围。已离开了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周女士,强调私人企业没有罚款的权力,遂要求法院判决退还被罚掉的罚款4000元。
法庭上,该会计师事务所则认为,周女士称患心脏病,不参加献血是托辞,涉及参加献血人员安排和奖惩办法,都在公司内作公开张贴。公司其他员工也到庭作证说,用抽签的方式决定员工献血顺序,是公司员工一致同意的,献血顺序表加盖公章发到每位员工手中。强调依法参加献血,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律义务,通过抽签决定献血人员顺序,不违反法律法规。谁料周女士却中了头彩,第一个去参加献血。能否参加献血不是周女士说了算;若周女士确实患有心脏病不能献血,也应该有医疗部门出具的结论意见,而不能只凭周女士的一面之词。经调解,周女士与该会计师事务所达成了和解意愿,由该会计师事务所一次性返还周女士1000元,最终罚款变成了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