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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窥卡号、密码“克隆”信用卡
[ □杨维松 冯忠洁   发布时间:2007- 10-14 22:58:10  不得不说 ]

信用卡诈骗人镇江落网获刑

    9月20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江苏南京人汤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两万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磁卡读写器一台,牡丹卡、金穗借记卡、邮政储蓄卡、长城电子借记卡、医院就诊卡各一张予以没收。

    2004年初,被告人汤明在得知利用他人信用卡卡号、密码可复制信用卡的情况下,萌生了伪造、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念头,并购买了伪造信用卡所需的磁卡读写器等设备。同时利用其在上海安泰眼镜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一店工作的便利条件,偷窥在该店刷卡消费的孙昌宏、张嘉伟、戴勤等顾客的信用卡卡号、密码。后汤明破解了镇江市商业银行灵通卡加密措施,掌握了使用电脑、磁卡读写器改写信用卡磁条信息伪造灵通卡的方法,伪造了孙昌宏、张嘉伟、戴勤、刘芬、董长竣、李腊梅、蒋学勤、戴坚等8人的商业银行灵通卡。2005年9月至2006年4月间,汤明持伪造的信用卡及事先获取的密码,先后十余次至镇江市多家银行的ATM机上提取现金共计35300元,非法占为己有。因本案汤明于2006年4月18日被监视居住于镇江市远方饭店,4月20日被刑事拘留,5月25日被逮捕。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汤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亦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该案再次提醒信用卡持有者,在注意保护好密码的同时,对自己的卡号也要注意保密,以防止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同时金融部门也要加强信用卡的安全管理,经营部门也要加强对收银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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