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公司和司机商定以少交“份儿钱”的方式,免去了公司为司机缴纳社保费的义务。但双方却在履行中发生了争议,司机王某因不服仲裁裁决,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普陀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所签协议规避法律,应属无效,公司应当为劳动者补缴社保费,劳动者应当返还未缴的管理费用。
1994 年司机王某出资 19万 元购买出租车公司营运出租车,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王某每月向被告公司缴纳车辆管理费,但并未约定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但王某仍在公司从事出租车营运工作,每月向被告缴纳车辆管理等费用 3000 元。 1999 年王某出资购买的出租车报废。他又和另一在职职工共同营运由公司提供的出租车至 2002 年,仍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2002 年公司和王某又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约定每月向公司缴纳营运收入费 3450 元,每年递增 50 元。但实际每月仅向被告缴纳营运收入费 3000 元。这是因为双方在 2002 年签了一份书面约定,根据规定司机不需要公司缴四金,司机则每月缴纳公司管理费 3000 元。
2005 年 11 月 28 日 双方因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宜发生纠纷,司机王某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一直为被告公司驾车,接受被告公司的管理,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法院还认为,原被告双方的行为均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系无效的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实施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为此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被告应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部分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
自 2002 年 11 月起,因双方对承包费的数额有约定,应为每月 3450 元,每年递增 50 元,但从原告自己所立字据可见,原告每月仅向被告缴纳 3000 元,另 450 元因原告不需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同意这 450 元作为给原告自己缴金的费用,可见 3000 元实为承包费。原被告的上述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当为原告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员工则应当返还少缴的“份儿钱”(管理费用)。
法官提示:
近年来,在不少社会行业中,都存在着公司和劳动者私下约定,通过各种情况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这实质上是对劳动者利益的极大损害,劳动者在退休或者转入新单位时,往往会因为社保费的漏缴、少缴而产生各种各样的麻烦。劳动者不要为了眼前的一点小利而放弃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这种私下约定也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