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董事长遭到来自千里之外的一个莫名其妙电话的长期骚扰,便按图索骥,查找到了电话号码的登记机主。意想不到的是,董事长与机主并不相识,机主也声称不认识董事长。那么,谁在骚扰董事长?又为何要骚扰董事长?在找不到买单人的情况下,董事长将电话号码的登记机主告上了法庭。不久前,这一由千里之外的骚扰电话引发的离奇侵权纠纷案,经过江苏省无锡市二级法院的审理,终于有了答案。而一个在人们意料之外的判决,也给人们敲响了一记警钟。
电话骚扰:来自千里之外
现年48岁的徐俊杰,是无锡市一家知名大公司的董事长。因工作非常忙碌,为了能抽出更多的时间来经营生产,管理公司,多年来,他养成了一个很好的习惯,那就是对于自己的私人电话,除确实因工作需要外,是不外传他人的,并嘱咐周围的同事及亲朋好友,也不要轻易把自己电话号码告诉他人。
可是,就是这样,徐俊杰没有想到自己还是遭到他人的电话骚扰,不仅影响工作和休息,精神也受到极大的伤害。而让他感到莫名其妙的是,这个骚扰电话竟然来自千里之外,是他并不相识的一个人。
2005年8月1日下午4时40分许,徐俊杰正在审核业务部门报送的当月月度计划,突然手机响了,他便打开手机,来电显示为0731-XXX609,虽然一下子确定不了电话来自哪里,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个电话来自外地,料想是哪个业务单位的来电,便揿下接听键接听。可是,电话接通后,对方却没有任何回音,徐俊杰便对着手机,连连喊道:“喂、喂……怎么不讲话?”可是,僵持了几十钞后,却传来嘟嘟的挂断声。“是我的手机出了问题,还是对方的电话有问题?”疑惑不解的徐俊杰只得悻悻地挂断了电话。
十几分钟后,相同电话又打了进来,徐俊杰再次接通电话,可是,情况依旧。徐俊杰自言自语道:“怎么搞的,不要误了大事啊。”挂断电话后,他急忙查找,查出了电话是来自河南省郑州市。随即,他又打开通讯簿,可是,怎么查找,在业务单位中就是查不出这个电话号码。
“那是谁打来的呢?”就在徐俊杰脑中极力搜索,想找出答案时,电话又打了进来,一声不吭,几十秒后又挂断。就这样,每隔十几秒钟,就打进一次电话,打了又断,断了又打,一直折腾到夜里快9点钟才结束。徐俊杰查了自己的通话记录,短短4个小时,该号码竟然拨打了19次。徐俊杰估摸着这是有人故意在骚扰自己。“那是谁呢?”查不着骚扰者,徐俊杰便窝了一肚子的火。
让徐俊杰感到一丝欣慰的是,接下来的十多天,这个骚扰电话再没有打进来过,徐俊杰也渐渐淡忘了这件事。可是,让徐俊杰猝不及防的是,2005年8月20日,从11时30分46秒起至13时40分15秒,短短两个多小时,该号码拨打了53次;次日,从19时11分35秒起至21时41分30秒,该号码拨打了38次。接下来的日子里,每日均用上述号码拨打达数十次,至2005年10月31日,每月约800余次,徐俊杰遭到的电话骚扰,简直是狂轰滥炸。
无人买单:揪住机主没有商量
由于骚扰电话总是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的轰炸,在这一段时间内,其他的电话就难以打进来,业务单位和朋友对其产生了许多误解,有的还带着责怪的语气:“徐董,你真忙啊,电话总是打不进,是不是又找到了大客户,看不起我们这些小客户了?”为了消除误解,徐俊杰只得一遍又一遍地向他人解释。可不管怎么样,骚扰事件的发生,给徐俊杰造成很大的影响和伤害。他发誓要找出骚扰者,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2005年11月17日,徐俊杰通过电话了解,得知骚扰电话的机主为高玉明后,便来到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高玉明推上了被告席。
徐俊杰诉称,自己与高玉明素不相识,但自2005年7月起,高玉明不断地大量地用号码为0731-XXX609的电话骚扰自己,使其根本无法正常工作和休息,严重阻碍其对外通讯便利,并造成大量业务单位和朋友对其的误解及业务流失。其了解到0731-XXX609的电话拥有人为高玉明。现要求高玉明立即停止电话骚扰,向其书面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赔偿其精神和财产损失费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为了锁定真正的骚扰者,庭审中,徐俊杰申请法院至长沙市电信部门调查核实骚扰电话0731-XXX609号码的登记情况。法院经调查核实,查明0731-XXX609号码登记的客户名称为高玉明,地址为长沙市某花园三村某幢,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与高玉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号码一致。该电话号码于2005年7月27日开户,2005年11月11日拆机。
高玉明对自己被推上了被告席,感到很冤,他说,自己从未骚扰过徐俊杰,也不认识徐俊杰。其也从未申办过号码为0731-XXX609的电话,也未曾使用过该电话。故自己没有理由向徐俊杰认错和道歉,也不会承担任何赔偿,要求驳回徐俊杰对其的起诉。
法院判决:被告难脱责任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徐俊杰与高玉明素不相识,但高玉明却采用0731-XXX609号码不断拨打徐俊杰的手机,数量之多、密度之大,已构成恶意骚扰,严重影响了徐俊杰正常的生活及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因该号码已于2005年11月11日拆机,在徐俊杰起诉后未再拨打过,故徐俊杰要求立即停止电话骚扰的请求,已无必要,但高玉明仍因就其骚扰的行为向徐俊杰赔礼道歉。对徐俊杰要求高玉明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3万元,考虑到因高玉明不断打电话,确实造成徐俊杰手机费用的额外支出,也对徐俊杰所办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影响,徐俊杰为诉讼的调查取证也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同时不断接听骚扰电话,也给徐俊杰的精神上造成了损害,因此对徐俊杰主张的经济与精神损失,本院予以支持。高玉明辩称其从未申办过号码为0731-XXX609的电话,也未曾使用过该电话,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006年3月2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高玉明以书面方式向徐俊杰赔礼道歉,书面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高玉明赔偿徐俊杰人民币30000元。
一审判决后,高玉明不服,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高玉明提出,本人与徐俊杰素不相识,主观上没有骚扰其的动机;客观上,本人从未申办过号码为0731-XXX609的电话,也未曾使用过该电话。经长沙市公安局丰塘派出所调查,证明该骚扰小灵通手机是有人冒用本人1994年6月挂失的身份证办理的,电信部门业务定单存根上的签名也不是本人的签字。为此,高玉明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驳回徐俊杰对自己的起诉。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二审期间,高玉明向二审法院提交长沙市公安局丰塘派出所调查证明一份,附有询问笔录、小灵通业务定单存根、电话查询记录等。以此证明:小灵通(XXX609)号立户的身份证系高玉明1994年6月遗失的废证所办理。
徐俊杰则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高玉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无辜。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锡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经原审法院调查核实,本案用来骚扰的小灵通手机机主为高玉明,该号码2005年7月27日开户,2005年11月11日拆机。高玉明所称该骚扰手机是他人冒用其1994年6月挂失的身份证办理的,但没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2006年6月8日,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案中,高玉明与徐俊杰并不相识,确实没有骚扰徐俊杰的动机,也不排除骚扰的电话号码为他人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其从未骚扰过徐俊杰,那么,法院为何还判决其买单呢?高玉明败诉,败就败在举证不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