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次无偿献血后,浙江苍南县的无偿献血者徐登虎在一次体检中被查出“肝功能异常”,此后又被确诊为患丙肝和乙肝。徐怀疑自己是因为献血而感染,并将自己的患病情况向县血库和卫生局反映,但被告知其献血时已感染病毒。虽然对此解释不满,但徐与苍南县血库及卫生局的交涉一直未果,这一因无偿献血而引发的纠纷一度引起省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
日前,一直在为维权而苦恼的徐登虎赶到上海寻求律师的法律帮助。据称,华东政法学院的法学博士王永杰律师已接受徐的委托,无偿为其代理。徐在律师的帮助下正式向苍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苍南县血库和卫生局。法律界人士说,在近年来时有发生的献血感染纠纷中,这可能是正式提起司法诉讼的首起案例。
徐在诉状中提出多项请求:确认被告的管理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原告在献血中感染丙肝、乙肝;请求确认被告未及时告知原告血液患有乙肝、丙肝的行为违法;请求确认被告未及时告知原告所献血液的处理情况违法,并要求被告在《人民日报》《卫生报》等媒体登报致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外,索赔治疗费、工作损失费、营养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今年38岁的徐登虎系苍南县宜山高级中学职工。他分别于2003年11月6日在苍南县宜山镇政府大院和2004年6月23日在苍南县中心血库两次进行了无偿献血。2003年12月9日,徐登虎在单位的体检中肝功能一切正常。2005年7月中旬,徐登虎所在单位组织了一次体检,徐被查出“肝功能异常”,经温州市第二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诊为“病毒性肝炎丙性乙型”(俗称丙肝)和乙肝,徐即到温州118医院住院治疗。当徐登虎将自己的情况向苍南县血库反映,并要求检查血液的去向时,得知自己两次献的血都已经因为不合格而被废弃处理。
徐登虎对此心存疑虑,因为2003年12月9日,他在单位的体检中肝功能等均一切正常,遂怀疑献血有交叉感染的可能。在温州118医院住院时,徐联系了苍南县卫生局,讲述了病情,并留下电话,请求调查后回复,但一直没有回音。2005年9月,徐登虎出院第二天就来到苍南县卫生局,直接找到相关领导,再次反映情况,请求调查。结果被告知,前两次所献的血被查出感染丙肝病毒,血库已作废弃处理。因联系不上他,就没有及时告知其本人。
“这样的答复不能接受。”徐登虎质疑说,病情即险情,他留有电话、手机,同时血库也记下了他的工作单位,即使联系不到本人,联系学校也只是举手之劳。即便真的如卫生局所称“早在第一次献血后,就查出徐虎的血液中携带丙肝病”。那么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卫生局为何非但不履行告知义务,耽误其治疗,而且还允许其第二次献血?
在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王永杰博士解释说,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献血者健康检查不符合献血条件或者在献血后经血站检测血液不合格的,血站应当向本人说明情况,并给予健康忠告后进一步检查及就医。
王永杰律师认为,被告存在严重过错,使得原告在献血中交叉感染了乙肝和丙肝;被告严重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仅耽误了原告的病情发现知情权,事实上影响了及时治疗,而且严重挫伤了公民无偿献血的积极性。根据献血法及血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卫生局对此也负有责任。目前,被告的严重违法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后果。
类似的献血感染案例已非个例。据新华社报道,陕西省一位多次无偿献血的青年,去年11月发现自己感染了丙型病毒性肝炎,遂向采集血液的西安市中心血站查询,结果却发现血站早在2002年6月就知道他的丙肝检测抗体阳性,可能感染丙型病毒性肝炎,但却没有将这一重要信息及时反馈给他,使之延误治疗。这位献血青年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血站公开承认错误,并赔偿各种损失12万元。
为徐登虎无偿代理的王永杰律师说,他希望有关职能部门“以类似案件为契机,举一反三”,使本案的诉讼最终能实现“良好的公益诉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