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官司打赢了,是法律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6月30日,当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宣读判决书,认定聂翠莲、徐平平等28位出嫁女状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委会财产侵权纠纷一案胜诉后,在场的28位出嫁女欢呼雀跃。
征地征掉了土地承包权
原告聂翠莲等28名妇女是土生土长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的村民,虽然丈夫是外地人,但他们随女方长期在沙梁村生活,且户籍也在村里,当地人把这种婚姻称为“倒插门”。在多年的生活中,他们为沙梁村的经济发展和进步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1999年12月和2000年11月,被告沙梁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在村委会干部的主持下作出决定:本村出生的姑娘在二轮土地承包中不分给土地;均不享有村集体为村民所建的住宅楼和临街商用楼。凡本村出生的姑娘无论婚后是否在村里成家居住,与其外来的丈夫均没有分配资格。
为了维护男女平等的权利,这些出嫁的妇女走上了漫长的上访之路。经过6年的上访,终于在2002年6月7日,经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纠错指示,沙梁村委会与28位原告签订了承包二轮土地及相关事宜的协议(以下简称“6·7协议”),28名原告每人获得1.7亩的土地承包权,承包期限为26年(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限应为30年),但合同中第四条第(1)项约定:出嫁女仍不享有住宅楼和商用楼。
然而时隔两年,也就是2004年间,沙梁村委会收回了一些承包地,其中包括28位原告二轮承包的每人1.7亩土地,作为建设住宅楼和商用楼地皮。28位原告虽与其他村民一样得到了每亩6.5万元的补偿款,但28位原告根据“6·7协议”中对于不能与其他村民平等得到住宅楼和商用楼的分配权感到不服,所以多次与沙梁村委会交涉,在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她们不得不求助于法律将沙梁村委会告上法庭,最终于2006年1月6日联名具状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合同的第四条第(1)项内容无效,同时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院判定协议无效
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这是一起农村经济组织对其财产合理分配的纠纷,同时又涉及到维护妇女权益。为了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问题的纠纷,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关于28位原告请求确认“6·7协议”第四条第(1)项内容无效的问题,呼市中院认为:选择居住生活地是公民的权利,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但西把栅乡沙梁村委会没有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的原则,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应当认定2002年6月7日“沙梁村委会与出嫁女承包二轮土地及相关事宜的协议”内容无效。最终判定:被告呼和浩特市沙梁村民委员会给付28位原告每位与本村出生男性同等面积、同类地段的集资住宅楼和商用楼各一套,或者相应的折价款。
出嫁女: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
长期以来,农村妇女,尤其是出嫁女土地权益的保护是法律认定的难点问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市中院副院长赵也夫介绍:“对于农村出嫁女的权益保护,在中国法律中一直是个热点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关于承包地的保护,国家的土地承包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承包法的司法解释已有了明确规定,但对集体共有财产的分配,法律中的规定却不是很明确。谁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谁就应当有分配权,然而资格的认定却没有严格的标准。本案是以‘户’为单位分配集体财产的,28名原告与其他男性相比较具备了本村‘户’的条件。因此,呼和浩特市中院按照‘公平原则’和‘类推判断’的法理,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而在此案中,沙梁村委会也有自己的一肚子苦水,他们认为: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郊区的土地不断被征用。许多像聂翠莲式的出嫁女,为了能够“农转非”或分得土地征用补偿费,往往不愿把户口迁出。“农嫁农”者,不愿迁出户口,而“农嫁非”者,户口也无法迁出,这造成本村人口的“膨胀”,同时也出现了“僧多粥少”的局面。
据全国妇联近期对全国农村抽样调查结果来看: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成为一个影响农村社会安定的严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