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家保险公司在已经给投保人退了保的情况下,还要承担保险责任,在5万元范围内对投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认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社会救助性,保险公司在未确定投保人已另行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投保人已将在公安机关办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备案登记注销的情况下,就随意给投保人退保,存在明显过错,应在投保人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30岁的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农民何广振,在2005年1月26日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2005年1月27日零时起至2006年1月26日24时止,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万元。合同签订的当日,何广振将此保险合同拿到徐州市车管所办理了登记。何广振办好了手续后就开始耍起了小聪明,交了五千多元的保险费,不出事不就白白便宜了保险公司,怎么就会出事呢?于是当天他又跑回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经审查后认为保险自愿,人家不愿意保了,就给退保算了,于是就给何广振办理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退保手续,但是双方谁也未到徐州市车管所办理退保登记手续。
不料,到了2005年4月23日下午4时许,56岁的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黄码乡农民葛少明驾驶一辆中型货车,在徐州市铜山县,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何广振驾驶的苏CR4741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葛少明左臂、左大腿粉碎性骨折,右小腿、腰椎骨折、肠道断裂及其他软组织损伤,何广振的苏CR4741号小轿车损坏。
葛少明当即被送往江苏省徐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截至2005年10月15日,已开支了医疗费147419.93元,何广振仅仅给付了其中的52000元。
事故发生后,铜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何广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葛少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葛少明于2005年5月24日起诉至铜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葛少明与何广振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何广振给付葛少明31497元。
面对巨额医疗费用,5个月后,葛少明又于2005年10月17日再次起诉到铜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何广振赔偿其2005年6月15日至同年10月15日所发生的医疗费63922.93元,同时葛少明的代理人在车辆登记档案中查出,该车也投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也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
接到法院的传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感觉很愕然,何广振的确是投过保,可是他当天就退了保啊,与我们保险公司已经没有什么关系了,保险公司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感觉稳操胜券,这个官司应该赢定了。
谁知道铜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很快就下达了,白纸黑字写明了,保险公司的官司输了。
铜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未确定何广振已到其他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情况下与其解除保险合同,该行为违反国家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政策的规定。因为第三者责任险中受害方也是被保险人,作为第三者并不清楚机动车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单是否经批改,不能因保单是否经批改或其他情况而影响对第三者(受害方)的保护和救济。
因此铜山县人民法院与2006年2月依法判决:被告何广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葛少明医疗费61138.34元(暂截至2005年10月15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对何广振承担责任部分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380元,合计2430元,由原告葛少明负担100元,被告何广振负担2330元。
明明已经给投保人退了保,保险公司为何还要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未获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