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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石生财之路面临法律考问
[ □特约撰稿 陈卓    发布时间:2007- 10-14 22:48:53  不得不说 ]

  油绿的枝叶,鲜艳的花丛……在如画的风景前,还有一块显眼的巨石,好几米高,巍然屹立。

  这样的场景,城里并不少见。

  在杭州黄龙仿古园景点前,有一块刻有“黄龙洞”三字的大石头,与之遥相呼应的是马路对面一块刻有“黄龙广场”的巨石,骄傲地横在草坪上。

  而城市中不少宾馆、医院、企事业单位门口的空地上,也都有巨石的身影。有的形状规整,有的则保持了原始的“粗犷”,但其“伟岸”都让人叹为观止。

  面对这些城市的“新成员”,赞美者有之,疑问者亦有之。

  当记者带着疑问探寻这些巨石的“老家”和它们的进城之路时,却发现了巨石“农转非”中的诸多法律问题。

石头开采未经审批的居多

  据了解,这些巨石大多是从建筑工程队那里买来,专为给单位或景点“增添魅力”的。

  “做石头生意的都发财了,住小洋房,开小轿车,神气着哩。”这是一个浙江西北部的村民的声音。

  据当地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大概在五六年前,村民们就开始开采山上的石头,卖到外地。如今,在这个有着 1 万多人口的乡里,从事石头生意的有 100 多人。据他了解,这些人都是无证经营。

  根据有关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包括石头)必须是在规划许可的区域内,从事开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合格证》和《营业执照》。据了解,当地有关部门也曾经对这些非法的开采行为进行过打击和检查,但却屡禁不止。一位执法人员解释,这个地区的农民都过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日子。

  据这位知情人估计,这个乡现在每天销往外地的石头达 1500 吨左右。

高额利润让石头买卖越做越火

  记者跟随一位村民来到他们开采石头的山上,看到村民们正在热火朝天地干着,锄头、铁杠,连空压机(用来放炮打眼的)都用上了。其中一位姓王的村民告诉记者,其实开采石头是很辛苦的。一到夏天,山上没有可以遮阳的地方,也没有一丝风,闷热得很。太阳火辣辣地照在身上,皮肤常常被晒伤,红彤彤的,还脱皮。王先生还说,一般的石头一块要挖半天,而一些跟山石连在一起的石头就要挖三四天了,为了防止劳动成果被偷,大家晚上还要轮留看守。

  虽然存在那么多 “风险”,村民们却还要辛苦开挖,因为这些石头能卖出好价钱。据了解,这里的石头主要分两类,一类被村民称为太湖石,也就是平常说的假山石,是从山上挖下来的;另一类叫鹅卵石,是从小溪里拣的或挖的。据介绍,小的鹅卵石每吨售价约 60 元;大的鹅卵石(一块有两三百斤重)每吨售价 120 元左右。相对于鹅卵石,太湖石就值钱多了,一块造型好的太湖石甚至可以卖到十几万元。

  一块巨石从产地来到城市“立脚”,中间还要经过两道程序。当村民们把一块太湖石挖下来卖给当地经营石头的生意人时,价格还在 1 到 4 万元之间;而这块石头被卖到外地后,“身价”往往就要十几万了——其间的价格相差三四倍,有的达七八倍,利润很可观。

  一位当地从事石头买卖的生意人告诉记者,这些石头主要销往上海、苏州、无锡等地,远的销往北京。“做这一行的全都发财了,所以越来越多的当地人加入到这个队伍当中。”

  记者向一位专门从事此类石头买卖的人打听了一下这种生意的成本,他说:“来回运费,还要用吊车,交通费占了成本的大部分。具体的价格也说不清楚,和石头的质量、大小、形状都有关系。”

无证开采涉嫌多项违法

  记者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了解到,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事上山开采石头作业,就是无证开采。

  据了解,《矿产资源法》中第 3 条有明确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登记”。

  《矿产资源法》中也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第 39 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而从环保的角度来看,无节制地开采山上和溪流里的石头,还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山上的石头被挖得过多,遇到暴雨等恶劣天气,还可能引发泥石流等灾害,危及当地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004 年修订后施行的《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就充分体现了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发展矿业的宗旨。

  有专家认为,如果没有经过审批就擅自开采石头,不仅涉嫌非法开采,而且因为没有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还涉嫌无证经营。另一方面,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或相关集体同意的开采,还涉嫌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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