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的医院打出“先看病、后挂号”的旗号,借此吸引病人前去就诊。可是病人有没有想到,由于没有挂号单据,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就有可能出现没有证据证明曾经就诊的情况。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因医疗过错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5 年 1 月 31 日 ,谢先生到本市黄兴路的一家民营医院治牙病,因为有熟人在这家医院工作,所以谢先生没有挂号,直接到口腔科就诊,接诊医生也称先治疗,最后再一并挂号和结账。在对牙齿打磨过程中,由于医生的过错,导致谢先生三颗牙齿受损,其中一颗丧失了咀嚼功能。鉴于在治疗过程中就发生纠纷,谢先生最终未挂号。在谢先生的要求下,院方于 2005 年 2 月 2 日 出具一份书面承诺书,承认医疗过错,并答应报销谢先生到外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之后,谢先生到其他医院看病,共花费医疗费 81.40 元、交通费 18 元。 2006 年 1 月,谢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而在法庭上,医院却称谢先生根本没来就诊过,承诺书是在谢先生到医院吵闹后,院方未至医生处核实的情况下出具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医院以谢先生未挂号为由,否认二者之间的医患关系,但其已经出具了书面承诺,认可谢先生就诊于该医院的口腔科,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医院所称未向口腔科医生核实情况即出具了书面承诺,有悖常理,法院难以采信。据此,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 81.4 元、交通费 18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8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