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买来河豚鱼干红烧后给丈夫当菜吃,不料丈夫中毒身亡。卖鱼摊主俞某因此被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8 年,罚金一千元。俞某不服提出上诉, 3 月 28 日 ,被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 44 岁的俞某是浙江临海人,长期在上海各集贸市场摆摊出售海鲜制品。 2005 年 9 月 27 日 ,俞某在明知禁止销售河豚鱼干制品的情况下,仍然从他人处批购河豚鱼干 6 千克 对外出售。 2005 年 10 月 2 日 上午,俞某在南汇新场镇集贸市场内,将一条去嘴带皮的河豚鱼干以 8 元钱的价格卖给顾客李某。李某回家后将河豚鱼干红烧作午餐菜肴,其丈夫刘某食用后不久产生中毒症状,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被告人俞某辩称,刘某并非一定是死于河豚鱼中毒,且自己对相关的禁止销售规定并不明知,也不知道河豚鱼及其制品有毒,故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尸检报告,刘某确系河豚鱼中毒死亡。卫生部在相关文件中曾明确规定防止河豚鱼流入市场。 1998 年 10 月,上海市卫生局等部门也曾联合发文,明确规定禁止外埠河豚鱼干在本市销售。新场镇集贸市场管理人员也向摊主宣传不可销售河豚鱼。俞某作为新场镇集贸市场上多年从事销售海产品的人员,理应知道河豚鱼具有剧毒且不得销售的规定。故俞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销售河豚鱼干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且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