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高兴兴买回家的新车竟然是一辆事故车,为了给自己讨回一个说法,车主将汽车经销商告上了法院。 3 月 13 日,法院认定经销商欺诈成立。
2005 年 9 月 30 日,曹先生高高兴兴地从一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价格为 129800 元的新车,并当场支付了订金 5000 元。同年 10 月 26 日,曹先生付清了剩余的车款,销售商也交付了车辆。然而,“新车”没开上几天,曹先生就听说他购买的“新车”竟是辆事故车。震惊之余,曹先生立即向销售商询问,销售商证实了此事。原来, 2005 年 1 月 18 日,销售商的职工驾驶那辆轿车,在 339 省道五洋商城南面昆太路口与一辆长安面包车相撞,轿车右后侧车门以及轮眉被擦伤,面包车主赔偿了 600 元。而这辆受损车就是曹先生购买的“新车”。
为了给自己讨回一个说法,曹先生将销售商告上了法院,要求销售商返还车款 129800 元,并赔偿车价 129800 元,以及车辆购置税等费用 13082 元,共计 272682 元。原告曹先生认为,销售商隐瞒真相,将事故车作为新车卖给他,已经构成了欺诈。而被告辩称,出手给原告事故车是事实,但该车仅是轻微擦伤并且已经修复,没有质量问题,不属于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有表意能力的被告故意隐瞒新车属事故车的事实真相,将事故车充作新车出售给原告,原告也因此错误地将事故车买入,欺诈成立。 3 月 13 日,苏州吴中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曹先生购车损失 2596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