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 80 的市民陈老伯生怕小区内刚维修不久的路面被车辆轧坏,拖来一棵枯树放在路面上。他万万没有想到,一名骑车人被绊倒在这棵枯树上,由此引来一场官司。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陈老伯赔偿骑车人 2.1 万余元。
2005 年初,一家房产开发公司在沪东地区某小区内铺设路面,路面干燥后,房产公司撤走了当初安放的警示标志。居住在该小区的陈老伯见状,生怕刚维修不久的路面被车辆轧坏,就拖来一棵枯树放在路面上。当晚,臧先生骑自行车去该小区亲戚家串门,不慎被树干绊倒致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当日即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事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这一跤把臧先生摔成了九级伤残。
臧先生为此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护理、鉴定等费用近 4 万元以及按鉴定结论支付伤残赔偿金。物业公司认为枯树是陈老伯放置的,本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而陈老伯感到很冤枉,做了好事为何还要引来官司?何况臧先生被树干绊倒致伤是他自己不注意所致。
法院认为,臧先生在小区被树干绊倒致伤存在多方面的因素。陈老伯为维护路面放置路障,虽出于好心,但忽视了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故应承担过失责任。物业公司对陈老伯放置的路障未及时清除,致使臧先生路过不慎被绊倒,对小区通行安全未尽到管理之职,应承担主要责任。臧先生在晚间骑自行车未尽到注意义务,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臧先生 3.5 万余元,陈老伯向臧先生赔偿 2.1 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