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25 岁的胡小姐系安徽绩溪人,大学毕业后于 2001 年到上海某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工作。 2002 年 1 月,胡小姐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她在公司里担任秘书工作。 1 年合同期满后,胡小姐又与公司签订了 3 年的劳动合同。 之后,胡小姐向公司提出,她作为公司的引进人才,要求公司为其申报上海户口。公司答应为其申报上海户口,但提出需延长其在公司的服务期限。双方遂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5 年,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止。
2005 年 6 月 30 日,胡小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遂与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 2005 年 8 月 2 日,胡小姐向公司所在地的上海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争议申请书。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8 月 9 日,公司向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反诉。公司称,公司曾为胡小姐提供过培训,帮助她解决了上海户口,还为其办理了所有福利、社会保障等手续。为此,双方签订了 5 年的劳动合同。 2005 年 7 月初,胡向公司领导提出加工资的要求,并以辞职相要挟,公司领导表示不能接受她的要求,而且公司人事部门至今未收到她的辞职申请书。胡小姐从 8 月 1 日起无故旷工至今。公司认为,一、胡小姐取得上海户口后,擅自撕毁劳动合同,但她至今仍是公司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履行完毕。二、胡小姐违反劳动合同和劳动纪律,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胡小姐如离职,归还并移交领用的公司的办公文件等。胡小姐曾担任过机要秘书,她有保密的义务,如泄露,将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
2005 年 8 月 15 日,胡小姐与公司在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 1 、双方于 8 月 1 日解除劳动合同。 2 、胡小姐支付违约金 1 万元并办理移交手续。 3 、在 7 日内,公司为胡小姐办理退工手续。
按常理,双方的劳动争议应该就此平息了。不料, 8 月 18 日,公司不仅在给胡小姐开具的上海市单位退工的证明上写上了“劳动合同被无端终止,按普陀区劳动仲裁调解书办理”,还在胡小姐的劳动手册上也写了“关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 2003 年 1 月 1 日,胡小姐与本公司签订了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本公司为其办理户口迁移上海手续。 2005 年 8 月,胡小姐突然离开公司……”
胡小姐看到后非常震惊,公司在自己的退工证明、劳动手册等上记载这些内容,会严重影响自己将来的就业。胡小姐于 9 月 12 日再次向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仲裁申请书。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要求撤销退工证明上及相关退工手续和档案上所写的“劳动合同被无端终止等用词”的请求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胡小姐不服,遂向普陀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撤销在其劳动手册、退工证明和劳动力登记表上的不实记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退工单及劳动手册是用来记载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及领取失业救济金等情况的凭证,用工单位在给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时,应按退工单及劳动手册所记明的内容如实填写。公司现在胡小姐退工单及劳动手册上附加记载的内容,对胡小姐以后的再就业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法院故对胡小姐的诉请予以支持,判令公司撤销在胡小姐的退工单及劳动手册等上的“劳动合同被无端终止……”等内容。
赢了一审,胡小姐自然十分高兴。但令她头痛的是,她的代理律师咨询了相关的劳动部门,得到“只补办遗失的劳动手册,对于胡小姐的劳动手册被‘涂鸦'是第一次碰到,需研究后再处理”的回答。因此,胡小姐还不得不花不少时间和精力来处理此事。
据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