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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全额保留医疗费体现人性化
五车追尾五万保额“僧多粥少”
[ 民 飞 金 冰    发布时间:2007- 10-14 21:37:54  不得不说 ]

  冯某驾驶的东风大卡车因刹车突然失灵撞击了前方因红灯停车等候通行的出租车,导致五车追尾,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东风大卡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仅为 5 万元,而整个交通事故第三者实际损失大大超过保险责任限额。 2 月 20 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金额的分配全额保留受害人的医疗费,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的色彩。

  2005 年 9 月 13 日,被告冯某驾东风大卡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西环路三香路口时,撞击前方因红灯停车等候通行的出租车,致使该出租车依次追尾撞击前方同样停车等候通行的两辆小轿车、一辆公交车。在该起交通事故中 , 三位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花费医疗费用约 13875 元 , 受害车辆损坏共造成的车辆损失约为 57979 元,事故还造成了出租车较大运营损失和其他受害人误工损失等。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冯某驾驶的东风大卡车气泵输出气管接头松脱,导致刹车失灵,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处理本起交通事故的过程中,交警部门与受害人都碰到了一样的难题。冯某系苏北来苏打工人员,家境贫寒。冯某来苏后,借款一万元于 2004 年 9 月在苏州市东升旧机动交易市场从“黄牛”处购买了上述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二手车,从事运输业务,未办理过户手续。事故发生后,冯某根本无力赔偿受害人的各种损失。经查,该车辆于 2004 年 4 月登记在苏州市某油脂厂名下,而该油脂厂早在 2002 年 10 月就已经注销,现不复存在。受害人只能将索赔的希望转向保险公司。交警部门了解到,冯某于 2005 年 4 月仍以某油脂厂的名义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限额仅为 5 万元,远不能赔偿受害人的各种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是多人多车事故,整个交通事故第三者实际损失大大超过保险责任限额,且兼有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对于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款分配,应当首先考虑受害人的医疗费支出。根据本起事故的实际情况,三位受伤的受害人的医疗费支出 , 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限额的赔偿款内全额为其保留;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款扣除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后,根据车辆损失大小按比例分配。根据本起交通事故的损失情况,经过测算,车辆损失各方可按照 62.3% 的比例享受第三者责任限额的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车辆损失和运营、误工等其他损失部分,由被告冯某个人承担。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本起交通的过错方是冯某,冯某系外来打工人员,家境贫寒,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仅为五万元,可谓“僧多粥少”。由于本案财产损失数额远大于人身损害花费的医疗费数额,如果按照各受害人损失数额按比例分配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赔偿款,将不利于对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的充分保护。法院在处理本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首先考虑的是人身损害的赔偿,首先满足的是人身损害治疗费用的支出,虽然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但符合我国法律的原则,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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