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在对江苏省无锡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时了解到,手机短信已开始进入庭审证据的范畴,有些甚至还在判决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无锡市南长区法院一民事法官近日讲了这样一件事:去年,沈先生和赵女士闹离婚,由于家中一向由妻子理财,沈先生对家庭存款没底,唯恐离婚分割财产对自己不利,某日他想出一条“妙计”,给“冷战”中的妻子发出一条短信,除表示想和好外,还顺带询问了存款情况。不知就里的妻子回复说存款已达××万。沈先生如获至宝,立即赶到公证处对这条短信做了公证,并在数日后诉至南长法院,要求离婚。在法庭上,面对沈先生拿出的公证书,赵女士先是愕然,后又气愤,称自己在短信里只是顺口乱说。虽然最后此案以调解告终,双方顺利达成离婚协议,但这条短信证据显然在审判中起到了对赵女士不利的作用。
笔者从为沈先生提供短信公证的无锡市公证处获悉,近年来该处已陆续为一些电脑数据视频资料做了证据公证保全,手机短信的证据保全从 2004 年以来也已做过多起。根据公证方面的有关法规,公证员出具的手机短信公证书内容为:在某时某刻,在某人的手机里看见了什么内容。纯粹是一种客观事实的固定。手机短信的固定一般为文字记录,也有通过摄影、录像的。公证前,他们会要求手机持有者出具通讯运营商提供的持有证明,证实手机机主的真实身份。前不久,该所为一名催讨债务的人士做了手机短信公证。此人通过短信索债,债务人回复称:“我现在没钱,×万元以后再还。”此短信后被公证处确认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