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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探秘
[ □本报记者 袁婷   发布时间:2008- 08-04 10:6:52  不得不说 ]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是奥组委最早设立的职能部门之一,承担着为北京奥组委和奥运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在外界眼中,这个承担着重任的部门却显得格外神秘。在北京奥运会即将开幕之际,本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岩。

站岗放哨

    7月30日晚,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第一次带妆彩排在“鸟巢”举行。而此时,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岩正在办公室里值班。他要值一个通宵夜班,疲惫时就在办公室的沙发床上休息一会儿,第二天还照常上班。但刘岩脸上并不见倦意,身上那件红色T恤衫衬得这位年过五旬的副部长面容生动、精神矍铄。

    “有人评价说,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是为奥运会保驾护航,我觉得这样说不准确,应该说是为奥运会站岗放哨。”刘岩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的专访,以这样的俏皮话开场。他说,法律事务部是奥组委的后方服务部门,主要工作就是为北京奥组委和奥运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解决法律问题、办理法律业务。

    北京奥组委成立之初,法律事务部的“岗”就开始站了,甚至在奥组委成立前的筹备阶段,法律事务部已经开始预备“站岗”。北京申奥成功不到一个月,北京奥组委筹备办公室就设立了法律事务组,这是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的前身。2001年12月13日北京奥组委成立时,法律事务部成为北京奥组委的首批内设机构。

    这个背景介绍看似平常,但里面却蕴含着北京2008奥运会的两个“创举”。第一个创举是北京奥组委获得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在此之前,我国承办和组织过众多国际国内大型经济、文化、体育活动,但没有一个活动组委会具有法人资格。北京奥组委获得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对内向国务院负责,对外向国际奥委会负责。这解决了北京奥组委法律主体资格问题,为处理庞杂的法律事务提供了前提。

    第二个创举就是在承办大型文化体育活动时,在组织机构中专门成立法律事务部门。刘岩介绍说,在我国承办的亚运会、世界大运会和全国运动会中,组委会里都没有法律事务部,甚至两届北京奥申委里也没有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在此之后,广州亚运会组委会、上海世博会协调局都借鉴了这个经验。

    这两个创举并不偶然。2001年北京奥组委成立时,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办奥运”成为时代的要求。而国际方面,国际奥委会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它也需要以合同的方式、法律的方式来解决奥运会举办中涉及的众多问题。

    刘岩经历了两次北京“申奥”,后加入北京奥组委工作至今,他说,有这种经历的人在奥组委不超过10个。

    最初,刘岩面对的情势可不像说起来那么轻松。北京成功申奥之前,国内几乎没有展开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也没有专门的研究人员。到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工作之前,刘岩所在的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里也没有人从事这方面的工作。

    更艰难的是,当时不仅缺乏国内奥运法律事务研究人才,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出门“取经”的想法也难以实现。由于奥运法律事务多牵涉保密事项,因此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能与历届奥运会组委会进行切磋的范围和程度都很有限。
   
不是“霸王条款”

    当时的情形,刘岩总结成“理论准备不足,实践积累贫乏,人才储备稀少”。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的工作就起步于这样的平台。最初法律事务部只有5位专职工作人员,却要处理大量繁杂的法律事务。

    法律事务部的工作内容,包括研究同奥组委工作相关的法律问题、监督落实《申办报告》和《主办城市合同》、归口管理合同事务和知识产权事务及其他法律服务、配合境内外司法机关处理侵权行为、处理诉讼及仲裁事务、组织起草和编撰整理相关法律文件。

    在法律事务部所处理的大量工作中,最繁重的两项内容是合同业务和权益保障。法律事务部为此专门成立了合同监管处和权益保障处。

    在北京奥运会筹备过程中,几乎没有不涉及合同业务的领域。刘岩说,悉尼奥运会时,悉尼奥组委大概签署了上万份合同;雅典奥组委也签署了几千份。到目前为止,北京奥组委签署的带有奥运特点的合同(不含奥组委人事合同)已有数千份。这里面既包括知识产权、广播电视、赞助、特许经营,也包括工程建设、技术、市场开发、采购等。

    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管理合同有一个要点,官方说法是:将奥林匹克规则通过合同约定来实现义务传递。刘岩解释说,北京奥组委对国际奥委会作出的承诺有赖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北京奥组委合同相对方的认可与执行。但北京申办奥运会与中国加入WTO的情形不同,社会各界对WTO规则有充分了解,但对奥林匹克规则了解不够。因此,北京奥组委需要通过订立合同,将合同义务传递给相对方,这是防范和化解奥组委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

    北京奥组委签订合同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但却因一个细节被个别人批评为“霸王条款”。这个细节就是奥组委所坚持的社会责任条款。刘岩说,劳工条款、环保条款都属于社会责任条款,北京奥组委要求合同相对方承诺遵守相关社会规范,这也是出于防范法律风险。奥组委不能与“血汗工厂”签约,不能与污染企业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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