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农业部学者型高官,农业部农垦局原副局长兼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副主任丁力的受贿特点与众不同。无论在“双规”期间还是在法庭上,丁力都坚称自己虽然拿了钱,但没有为企业提供帮助,而且还提前退回了10万元,没有受贿。法律如何给他说法呢?
他受贿数额只有50万元,但他受贿却带有政府中层官员“有权受贿无权办事”的普遍特点,而他的观点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算受贿,拿钱先不办事,等别人把事办成之后自己落个顺水人情,事情不成就把钱退给人家。
丁力坚称自己没有受贿,不然他不会主动自首的。当然,他的辩解没有被法庭采纳, 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依法判处丁力有期徒刑8年。
向组织“讲清楚”又反悔了
56岁的农业部农垦局原副局长兼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副主任丁力,大学毕业于北京经济学院经济系。2001年5月起任农业部农垦局副局长,分管计划及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丁力是农业产业化方面的专家,也是蒙牛、伊利、娃哈哈等知名企业的顾问。
丁力出事并不是出在受贿上,而是出在他分管的奶业工作上。
2006年2月24日,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接到举报后,经研究决定调查。3月10日,纪检组向丁力宣布立案调查的当天下午和第二天,丁力连忙将自己个人存款中的105万元转到了他的一位中学同学名下,另外的37万元转到了他原来的一位同事名下。
他的这些举动引起纪检组的关注。3月24日,纪检组对丁力进行了“双规”。在双规期间,丁力向纪检组交代了他先后收受企业、同学、朋友钱物的情况,甚至连中学同学为了帮助他出书送给他钱的事情也全部交代出来,这些钱累计近75万元。
按照现行的刑法规定,意味着按照丁力自己的交代,起码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时丁力并不了解刑法的具体规定,他只承认拿了企业和个人的钱,不认为是受贿。
丁力不肯认罪的最初原因,是他认为相信组织才向组织全部讲清楚,他以为“讲清楚”就没事了。但纪检人员告诉他这种行为是受贿,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时候,丁力后悔了,而且“再也不相信组织了”。随即,在案件进入司法环节后,检察官提讯时丁力翻供了。
“考察”企业坦然受贿
丁力的交代从海南某公司谈起。
2002年2月的一个晚上,丁力农业部原来一位调到外地的同事约丁力吃饭。当晚,丁力来到朋友预定的饭店。除了早已认识的熟人之外,丁力认识了海南某公司的总经理林先生。林总经理介绍说:“我们公司是搞饲料科技的,希望丁局长多多关照,有机会到我们海南去视察工作。”
林总经理当然是客套话,但是,丁力却认了真。他的新女友没有去过海南,一直向往那里的海岛风情:“有机会我一定去你们海南的公司看一看。”
2002年10月黄金周前夕,丁力给林总经理打了个电话:“我要去你们海南考察。”
实际上丁力是陪自己的女朋友到海南游玩。丁力曾经有过两次失败的婚姻,而这位女友是他离婚后找的。
丁力带着女友一下飞机,就被等候在机场的林总经理专车接送到了五星级大酒店。
当晚,海南某公司的崔董事长请丁力共进晚餐。这位崔董事长开始向丁力摊牌说:“我们公司正在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希望丁局长能多多关照。”
根据相关政策,成为龙头企业后,可以在税收、银行贷款方面获得优惠。
丁力兼任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副主任,分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但丁力并不是决策者。不过,按照丁力这几年来申报龙头企业的经验,只要企业进入省级向农业部申报的规定名额之内,一般都能顺利审批。
饭后,林总经理把丁力送回了饭店,将一个装有3万元的纸包塞进了丁力的包里。第二天,丁力带着女友去饲料公司转了一圈儿就旅游去了。当晚,崔董事长设宴送行时,丁力明确表态说:“你们放心,我会尽力帮忙的。”
第二天,丁力带着女友离开海南去了西北。那里还有一家要申报龙头企业的公司在等着他的“视察”。
后来,海南某公司获准成为龙头企业,但丁力根本没有帮什么忙,却得到了3万元报酬。
丁力唯一帮忙的是山东某生物科技集团公司,这家集团得知山东老乡分管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集团的牛董事长就安排驻京办主任直接通过关系找到丁力。丁力一听是老家的企业向他咨询农业产业化情况,爽快地答应了。
2004年“五一”黄金周期间,丁力专程考察了山东某集团,牛董事长向丁力介绍了集团的情况,并表示集团正在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希望丁力能帮忙。
此后,牛董事长让驻京办主任到丁力的办公室送来10万元现金。丁力就给驻京办主任介绍了一位领导帮忙,但是那位领导也没起什么作用,因为山东省参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具体名单拿到省里平衡,该集团最后落选了。
就这样,从2001年到2004年5月间,丁力利用担任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承办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评审工作的职务之便,接受海南、陕西、江苏、山东等6家企业的请托,承诺为这6家企业申报、评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上述企业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