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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质疑《邮政法》赔偿条款“不公”
[ □本报记者 温淑萍   发布时间:2008- 07-08 16:4:18  不得不说 ]

快递手机丢失只赔500元
失主质疑《邮政法》赔偿条款“不公”

    张睿怎么也没想到,给同学邮寄的手机会“离奇”失踪:“我看着快递业务员验货、打包,可等包裹到了太原市,里面的手机却不见了踪影,此时包裹外包装还完好。”

    负责张睿快递业务的是“申通快递”北京市石景山分公司,该公司总部设于上海。据分公司经理韩玉明介绍,如果协商解决的话,按规定最高赔发件人500块钱。

    “我3800元的手机,赔500太亏了,实在不行我采取法律手段。”张睿称。

快递手机不翼而飞

    张睿介绍,6月初,他应工作于山西省太原市的同学要求,帮买了一部时下流行的诺基亚N95手机,从邮政窗口打包邮寄给了同学。几天后,同学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与商家调换,通过申通快递太原市分公司邮寄给了他。

    他将手机调换后,于6月11日,也通过申通快递的北京市石景山分公司邮寄了出去。结果,这次手机失踪了。

    “我看他用申通快递没出事,我也就模仿了。”张睿说,他看着业务员查看手机,又将手机打包封口,然后付了20元快递费业务员离开,这一切都很正常。

    但6月12日,他突然接到同学的电话,包裹里面没有手机、电池,只有耳机、充电器、数据线和发票,包裹外包装粗略看上去还很完好。

    “我同学详细看后发现,包裹底部有用刀片划开的痕迹,而且底部贴了两层胶带纸封口,其他缝隙处都是一层胶带纸。”张睿说,通过这一点,他和同学怀疑快递公司的人对手机做了手脚。

    而送包裹的业务员称,他不知道怎么回事,需向公司汇报。最后,当场写下了手机已失踪的书面证明。

    事后,张睿的同学要求申通快递太原分公司解决问题,该分公司称要与北京方面联系,找出原因才能决定怎么解决。

    张睿与石景山分公司联系后,被告知,正在与太原方面联系,调查失踪原因,同时也向上海总部汇报了,请求怎么解决。

    7月1日,请求意见被打回。“这个手机丢失的有点离奇,包装好好的,就是手机没了。总部认为不在正常遗失物品范围内,也没法受理,看来得打个更详细的报告上去。”韩玉明经理说。

失主最高可获赔500元

    韩玉明介绍,张睿快递的手机失踪后,他们请示总部的同时,也在极力与太原方面沟通。直到目前,有两个怀疑:一是快递业务员和收件人联手导演了手机丢失事件,二是问题出在山西太原分公司内部。

    “从春节之后到现在,北京快递到太原的货物,连这起算上已经是第四次丢失了。”据韩玉明说,四次丢失的物品都是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原因不详。

    对于韩玉明的怀疑,张睿的同学郭伟电话中称:“这怎么可能,我在市政府下属单位工作,单位效益很好,至于干这事吗!”郭伟怀疑,这是快递公司逃避责任的借口。

    而手机已失踪,对于发件人及收件人来说,接下来面临的是快递公司如何给予赔偿。

    “如果当事人要求尽快解决的话,那只能由石景山分公司出面先赔偿。”韩玉明说,按公司的规定,最高能赔张睿500块钱,如果按快递行业市场价计算,张睿只能得到邮费3至5倍的赔偿,最高也就是100块钱。因为张睿没保价,如果保价的话可以赔到保价数额。

    申通快递公司的保价费按百分之三收取,张睿邮寄的手机价值3800元,如果保价3800的话,交的运费是114元,如果丢失,快递公司将按3800元赔付。

    “从太原快递到北京都没丢,谁想到再快递回去时能丢。”张睿后悔当时不应该侥幸。

    申通快递公司快递详情单的背后印有“快递递送合同”,对于物品丢失作了限额赔偿规定:对未保价递送物品的灭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承运人为其保价的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500元。

    对此规定,韩玉明解释:“丢失的物品如果低于500元,按原价赔偿;高于500元,最高赔偿500元。”

    目前适用于快递行业的《邮政法》,对于未报价物品丢失的赔偿规定是,未保价邮件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但一些快递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将自己的赔偿责任提高到邮费的5至10倍范围内。

    “即使提得再高,也是不合理的,没保价难道就错了吗?物品转交到你(快递公司)的手上,你有责任保护它的完整,在你手上弄坏了那就要赔。”张睿称,物品丢失痕迹明显,赔偿500元说不过去,“实在不行让法院评理去”。

《邮政法》规定亟待修正

    其实,早在张睿之前,已经有很多人遭遇了快递物品丢失的情况。

    4月17日,吴小姐通过申通快递北京通州公司为远在吉林的一位女士快递了一枚价值5200元的钻戒,快递价格10元。21日吉林的女士收到包裹,当着快递业务员的面打开发现,里面的钻戒变成了一个刻着925的银戒,原来的钻戒证书还在,但标签已被剪掉。之后,快递公司表示,按照公司章程,快递物品出现问题,公司最高限额只能支付500元作为赔偿。

    6月初,在北京工作的小谭回泉州老家探亲,同事将一部数码相机快递给他。可当他收到包裹后,发现里面竟是3块石头,相机已不知去向。包裹的封口处有两层胶带,有被拆封过的痕迹。目前,仍在与快递公司协商解决当中。

    由于《邮政法》、快递公司合同条款对未保价的物品规定限额赔偿,受损失的发件人,即使闹上法庭也不会拿到损失物品的原价。“所以,我在考虑要不要打官司。最主要的是法律条款该修改了,太倾向快递公司了。”吴小姐说。

    《邮政法》第八条规定:“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适用本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

    “根据该法,我们不难发现,快递公司在投递业务中发生纠纷,快递公司一般是参照《邮政法》解决。”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刚毅说。

    据《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而根据邮件的赔偿标准规定,国内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

    “从赔偿标准上可以看出,根据我国现行的《邮政法》相关规定,快递公司在处理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事件中,存在明显不公平之处。”陆刚毅律师说,根据《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快递公司除赔偿几倍邮费外就可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他说,当前社会上对邮件丢失、损毁等问题反响比较大,《邮政法》在该处体现出的不合理,已与现实社会经济发展轨迹背道而驰,《邮政法》规定亟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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