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工作间悄悄装上“探头”,但事先未告知员工。北京某饭店一员工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因此诉至法院索要精神赔偿5万元。
一起因摄像头引发的诉讼案,近日终于尘埃落定。但对于原中国大饭店的员工王益(化名)来说,心里的那块石头也许还压抑着自己。
2008年6月11日上午,朝阳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员工对单位安装摄像头不满而引发的隐私权、名誉权纠纷。原中国大饭店的一名员工向公司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要求公司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时认定,饭店安装监控设备确有不妥之处,应予标志,以使进入摄像区域的人员得以知晓,以避免出现不雅动作。
员工称侵犯隐私
王益(化名)原先在中国大饭店工程部工作,具体职责是维护锅炉和水系统。王益爱琢磨,平时喜欢琢磨工程部一些管理上的问题。2006年,王益向中国大饭店提出了他对工程部管理的看法,让他意想不到的是:他所反映的情况在公司被公告出来。更糟糕的是,还在自己的办公空间发现了大量隐蔽偷窥用的针孔摄像头。
据王益说,自己找到单位领导要求拆除这些违法设备,但领导并没有理睬。他曾先后在消防用的烟感器和其他一些设备管线里发现暗藏有偷窥用的针孔摄像头。
王益对自己被“监视”感到不满,他向北京一家媒体反映了此事。媒体报道之后,王益被调离了原工作岗位。公司虽然召开了对这件事的调查座谈会,但王益感到,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召开座谈会都导致他的名誉遭到严重损害。
此后的王益变得忧心忡忡,他总在怀疑,不知道还有多少个摄像头在偷窥监视着他。经历这个事情后,王益说,他变得更加谨小慎微、终日惶恐,整天都神情紧张,很快就出现血压异常、失眠等现象,最终导致他生活紊乱。
王益决定将饭店所属的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08年年初,王益以隐私、名誉侵权为由向朝阳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探头安装被判不妥
6月11日在朝阳区法院的法庭庭审中,原告王益和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对于一个事实发生争议。王益认为,单位在其工作间里安装了隐蔽的针孔摄像头,用来监视他的行动。但被告方国贸公司的代理人辩称,锅炉操作间并没有安装原告所说的针孔摄像头,而是安装了一台监控录像机,用以监控锅炉和水系统的运转情况。
法院表示,在法院勘验后发现,中国大饭店在锅炉操作间内安装有监控录像机一台,在房间顶部安装有可见的摄像头两个。但法院未能查明,中国大饭店曾安装过王先生所称的针孔摄像头。
此外,由于本案摄像装置的安装点是锅炉操作间,并非个人私密场所,因此原被告双方对于在锅炉操作间安装摄像装置是否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也发生了争议。
法院称,锅炉操作间的主要功能是对锅炉系统的操作和监控,职工在该操作间内的主要活动应为工作,该操作间并非私人生活领域。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摄像设备安装的目的系针对王先生个人进行监视,也不能证明国贸公司存在侵犯王先生隐私的故意。故驳回诉讼请求。
但同时,法院指出,国贸公司未对相应设备予以标志,做法确有不妥之处。对于安装监控设施的情况国贸公司应予以标志,从而使进入摄像区域的人员得以知晓其活动可能被录像,从而避免出现不雅动作等情况。
律师提醒:隐私权有一定范围
尽管安装录像监控设施的锅炉操作间非私人生活空间,不能证明安装目的系针对原告个人进行监视,但王益表示将提起上诉。
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龚律师分析说,由于现在摄影摄像设备的普及,公共场所出现“偷拍”的案例非常多,很多人被吓怕了。但对类似摄像、拍照事件而言,当事人对隐私权的维护有一定的范围。本案中提到的,拍摄地是否属于私人生活空间、是否以侵犯隐私为目的,都是必须考虑的要素。
他表示,虽然本案中的被告未被认定为侵权,但单位安装监控设备时应借鉴这个案例,应注意:一是要根据《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报公安机关备案,并予以标志,从而使进入摄像区域的人员得以知晓其活动可能被录像,从而避免出现不雅动作等情况。二是,对于涉及职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单位应采取保密措施,这些内容如果泄漏或传播可能构成侵权。
“管理者”也需管理
一个城市动辄几十万个摄像头,而且还不包括社会力量自行安装的,因此全国摄像头的总量是一个相当惊人的数字,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的增加中。
据悉,北京市的20多万只电子眼中,只有5.7%是由政府投资建设,其余绝大部分是由社会力量自行安装,安装者的构成复杂,造成了管理标准不一。
如此之多的摄像头,在给人们带来安全和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问题。
面对这些保障着全社会,也包括我们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安防产品,我们或许能处之泰然。但另一些在暗处窥视着的摄像头,则很难使我们安之若素。
在现实生活中,由此而引发的矛盾时有可见,甚至诉诸法律的也不在少数。其实,大多数矛盾是由于监控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和意图使被监控人不满,以及监控录像使用不当所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