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一起乙肝就业歧视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宣判,与以往此类案件不同的是,这起乙肝就业歧视案劳动者最终赢得了官司。
因乙肝“小三阳”被拒之门外
高先生原是上海一家电脑公司的助理工程师。2007年4月,他两次接到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线公司部门经理的电话,希望他到该公司工作。高先生的老家在哈尔滨,对他来说,北京比上海更具吸引力。离家近就是最大的诱惑。高先生思忖再三,后来同意到地处北京的这家公司工作。
高先生称,自己同意后,该公司很快发给他一份相关的测试卷,他答好题后通过网络发了过去。次日,该公司的部门经理就答复他说,可以接收他到其公司任职。
同年5月28日,高先生辞了上海的工作,带了薪酬及离职证明,到北京该公司正式报到。因为尚未进行体检,该公司工作人员对他说:没有体检表就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正式上班。
5月30日,高先生到北京佳境健康体检中心去体检。两天后,拿到体检结果,高先生发现自己的乙肝五项有三项阳性,其他正常。6月4日,高先生持薪酬证明、离职证明、体检表再次到该公司报到,公司却因体检结果而拒绝与高签订劳动合同。人事经理让高先生回去等消息。高先生称,之后多次联系询问该公司,一直没有结果。2007年11月,失业了6个半月的高先生只得另外找了一份工作。
乙肝不是拒绝录用的理由?
高先生不能忍受这样一个结果,于是,一纸诉状将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线公司诉至朝阳法院。
在23日上午的庭审过程中,拒绝录用高先生理由到底是什么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比德创展公司称高先生被拒绝录用的原因只是由于其未完成培训,不符合上岗要求,否认他们拒绝录用高是因其体检中的乙肝“小三阳”。他们所呈证据是该公司自行制作的员工培训评估表的记录,记录表中记录了高先生只参加了5月14日至16日三天的CATIA基础应用培训,未参加5月16日至5月18日的培训,并且未参加培训后的测评。
但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明:原告未参加5月16日至5月18日的培训且未参加培训后的测评,与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的真实内容相矛盾,所以法院对该公司的辩解没有采信。再者,法院认为,该公司虽称是因为高先生培训不合格而拒绝录用,但在培训结束一段时间后,仍要求高先生进行体检,与常理不符。因此法院确定,比德创展通讯技术公司是因高先生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
获经济、精神双重赔偿
最终的结果是令高先生满意的。法院认为高先生与比德创展公司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相互磋商的过程中,高先生有理由对该公司将会录用他形成合理信赖。而该公司最终没有录用高先生,因此,比德创展公司违反平等(公平)就业原则,应依法给予高先生以经济赔偿。对于赔偿的标准,法院参照了高先生之前在上海公司的平均工资2703.5元计算6个半月。同时,法院考虑到被告以高先生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这一事实,无疑会使高先生遭受巨大心理压力及承受相应精神痛苦,所以法院还判令被告向高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且赔偿其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2003年沸沸扬扬的我国第一例乙肝歧视案开始,越来越多的乙肝歧视者也逐渐觉醒,懂得用法律诉讼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但以往类似的这种案子,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双方和解了事,鲜有胜诉者。
朝阳法院这一判决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同时也诞生了北京首列乙肝歧视就业者胜诉的案例。法律界人士对这样的结果纷纷叫好,普遍认为这一突破,无疑与我国刚刚修订完的《劳动合同法》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已经开始实施有关。以后,“乙肝人”可以运用越来越多的法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专家认为,这一判例必将发生极大的效应,对我国超过一亿多的“乙肝人”就业产生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