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著作权案,未经授权而使用原告摄影图片的无锡某房产公司最终赔付原告每幅摄影图片6000元。这仅仅是日前该市中院受理北京嘉华苑公司侵权起诉案的14家无锡市单位中的一家,全市先后共有60多家单位成为被告。
2008年1月,北京嘉华苑公司发现无锡有11起未经许可而在自己广告中使用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随即将14家涉及单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据了解,这不是无锡企业第一次成为被嘉华苑起诉的被告。据统计,从2005年至今,无锡中院共受理了该公司为原告的案件53起,涉案标的达210余万元。而被侵权者总是以“老面孔”出场,该市已经先后有60多家单位成为被告,涉案侵权的单位分布于商贸、房产、家电、制药、教育、银行、医院等10多个行业。
同以往一样,本次锡城14家单位又是在自己的广告中擅自使用了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嘉华苑公司拍摄制作并拥有著作权的光盘中的图片。而该光盘已经在产品包装中附有版权声明,详细指明了授权手续和条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这些摄影作品。
据知情人士透露,随着图片在社会的广泛传播,一些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的侵权现象也在增加,北京嘉华苑公司已渐渐把知识产权的维权索赔当成一项产业来经营获利。该公司是一家专门经营摄影作品的企业。2000年,该公司制作了一套《中华图片库》光盘,其中包含了自然风光、人物动物、人文科技等各类图片。为扩大影响,该公司曾向社会各界免费赠送大量光盘资料。
那么应该如何避免户外招牌以及广告中的侵权行为呢?法院和工商部门的人士提醒广告企业和制作者,不要为了图省事方便,随便从画册中扫描、下载图片使用,更不能为了逃避版权使用费用,抱有侥幸心理,将别的图片稍作处理后就私自使用,如此一来一旦被发现往往得不偿失,付出更大成本。
同时,司法界人士提醒广大企业,在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广告时,最好通过协议等方式事前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到合法使用别人作品。这既是对他人著作权的保护,也能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