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徐稚于2007年1月与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徐稚租赁黎某房屋,月租金3000元,时间为8年。近日,由于租金大幅上涨,黎某提出增加租金或解除合同,被徐稚拒绝。黎某知道《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遂故意拒绝收取徐稚交的房租,以便造成徐稚不支付房租的事实,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徐稚遂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司法解答:
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黎某的行为不当,徐稚应当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恶意行为,建议徐稚采取以下方法:
一是收集有关黎某拒绝收取房租的证据。徐稚可以在交房租时,叫他人随同前往,也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二是请公证机关就对方拒绝收取房租的行为进行公证。以上两点的目的在于证明,造成未交房租责任在于黎某,而不在于徐稚。三是将房租进行提存,以提存代替清偿。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构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债务一经依法提存,债务人只需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其余责任即行消灭,并且所有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与费用都转移给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