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先生到某商场购物,恰逢该店于东门外广场上促销折叠式自行车,他便驻足选购。促销员现场装配了一辆车交给房先生试骑。
由于促销员装配自行车时没有将车把锁紧,车座又被调得过高(房先生骑上后双脚够不着地),再加上试车场地是下坡,房先生骑上后便对该车失去了控制,重重地侧摔在场地上,左脚肿了起来。
促销员见状赶紧跑过去扶起房先生并表示道歉。该店体育用品部负责人将房先生送到医院就诊,医院确诊为骨折,当即实施了石膏外固定术。此后,房先生又经历了长达三个多月的治疗和康复期。
在伤情有所好转后,房先生找到商场索赔,但商场认为房先生摔伤是自己操作自行车不当所致,与商场没有关系。
房先生商场索要医药费及误工费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朝阳区法院陈平法官:根据相关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该事件中,某商场促销自行车,促销员没有对原告提供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调试车把过松、车座过高、选择的试车场地有斜坡不适宜骑折叠车等,因此应当对房先生摔伤产生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房先生称骑自行车时存在双脚够不着地面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房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骑车可能存在的危险。因此,房先生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商场在该事件中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房先生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根据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