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的小青年卢杰(化名),跟随邻村的张富(化名)前往刁江河电鱼,在捞鱼时卢杰不幸触电死亡。那么,谁要为卢杰之死承担责任呢?在审理过程中,经都安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张富于2007年12月28日一次性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补偿费等各项费用10000元。2008年1月25日,笔者了解到,目前,张富已经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案件圆满解决。
下河捞鱼时触电死亡
2007年6月14日,都安县农民张富驾驶自己的船到板岭乡永富村龙浪队刁江河段电鱼,卢杰跟随张富前往,同去的还有黄某等3人。当日10时许,船正在三村坝附近河段电鱼,卢杰手持捞鱼兜站在船尾捞鱼,当见到有一条大鱼浮出水面时,卢杰看见后非常兴奋,刁江鱼鲜嫩可口,加上当前刁江河鱼日渐稀少,在市面上可卖得好价钱,于是他立即喊道:“鱼浮上来了,开船慢点,我下去捞!”随之卢杰不顾危险,奋不顾身跳入水中,然而他一入水中即触电,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据了解,张富的船是用柴油机为动力的,船上设有电鱼的设备,电压高达380伏,只要他一打开开关,船头8米范围之内就有电,只要他开电电鱼,船所到之处,大小鱼儿纷纷浮出水面,难以幸免,可谓威力巨大。同时对船上的人来说也极度危险,一不小心,命运就像被电的鱼儿一样。
事故发生后,张富支付死亡补偿费5000元给卢杰父母,并承担卢杰的相关丧葬费用。
父母起诉索赔
卢杰的突然死亡,给父母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虽然说事故发生后,张富已经支付了卢杰死亡补偿费5000元以及相关丧葬费用,但卢杰父母被伤害的心依然难以抚慰。他们坚持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张富在电鱼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未能及时制止卢杰跳下河捞鱼,这是造成事故发生及卢杰死亡的主要原因,张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卢杰父母向张富索要赔偿费未果,2007年10月,卢杰的父母将张富起诉至都安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富赔偿卢杰死亡补偿费24950元。
而张富则认为:事实上他根本没有邀请卢杰一起前往电鱼,而是他自己跟去的;卢杰不是跳下河捞鱼,也不是触电死亡的,而是从船上跳往岸边时力气不支跌入水中死亡的;卢杰不是他的雇员或者无偿帮工者,因此对其死亡不应负任何责任。
自愿达成协议
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各持一词,莫衷一是,卢杰父母认为张富邀请卢杰去电鱼其儿子才死亡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张富则认为其与卢杰不存在雇佣或者帮工关系,不应负法律责任,况且卢杰不是触电死亡的。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经过艰难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张富于2007年12月28日一次性赔偿卢杰父母死亡补偿费等各项费用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