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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15村民告赢国家发改委
[ □曾祥生   发布时间:2008- 01-21 16:8:9  不得不说 ]

    当接到代理律师的通知时,陈国良等15位村民有些不相信自己的耳朵:他们竟然告赢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这是一起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

要求明确

16条道路名称被拒绝

    2005年11月29日,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为了实施丽景路道路工程项目,从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陈国良等村民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陈国良与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签订了拆迁协议。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多次通知陈国良腾空房屋,都遭到了拒绝。陈国良认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领取的拆迁许可证不合法,签订协议并非是真实意思表示。

    同年9月6日,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凭拆迁协议,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国良限期腾空房屋。陈国良接到诉状后,则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消涉案拆迁许可证。前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在审理之中;后者,一、二审法院以陈国良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起诉和上诉。因此,拆迁许可证在实体上是否合法,法院未能进行审查。

    正在官司打得难分难解的时候,为了加强宏观调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和国务院第143次常务会议要求,全国各地新开工项目在已经开展的自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全面清理。国家发改委等5部门下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将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同年10月20日,浙江省发改委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了浙江省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对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通知》和《浙江省2006年上半年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及统计有误项目单位》,其中《杭州市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及统计有误项目名单》记载,“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新建16条道路”不符合“用地规定(未办理任何手续)”,处理意见是“暂停建设、限期整改”。但未明确16条道路的具体名称。

    陈国良等村民认为,这16条道路包括“丽景路”。因此,他们认为只要取得16条道路的名称,就可以证明拆迁许可证是不合法的。为此,陈国良等15位村民委托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同年10月27日,袁律师前往浙江省发改委查阅16条道路的详细情况被拒绝。随后他赶到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查阅,被告知涉及机密,无法提供具体情况。

村民一告国家发改委

    2006年11月10日,陈国良等15村民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责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16条道路名称的有关材料供他们查阅、复制。

    11月16日,律师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要求进一步提供能够证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也就是说,浙江省发改委曾经拒绝提供16条道路名称的证据材料。

    律师书面答复国家发改委,由于浙江省发改委拒绝原告委托律师查阅有关材料时,未出示任何书面凭证,因此无法提供更加有力的证据。

    11月23日,国家发改委寄来了《行政复议告知书》,因为没有补充证据材料,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12条第2款,已经将陈国良等15人提出的复议申请视为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处理。

    律师认为,村民们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陈述本身就是一种证据,至于这些证据到底能否证明客观事实,在未经浙江省发改革委员会质证之前,国家发改委单方面作出证据不足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11月30日,村民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国家发改委将他们的复议申请视为未提出的决定,并判令国家发改委对他们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决定。

再告国家发改委

    村民起诉后,法院既不受理也不作不予受理的裁定。

    2007年1月30日,村民们再次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责令浙江发改委公告16条道路的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国家发改委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各地要将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浙江省发改委等在有关规范性文件中也作出了同样的要求,公告16条道路具体名称,就是浙江省发改委的法定职责。

    同年2月1日,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当天,国家发改委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村民们对此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已经超过60日的法定期限。

    同年2月4日,村民们再次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国家发改委不予受理决定,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6月6日,北京一中院受理本案。9月24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2008年1月10日,律师收到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书。判决认为,“本案原告于2007年1月30日提出的复议申请中,明确其复议请求系责令浙江省发改委限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之江管委会新建16条道路的名称。不予受理决定中对原告复议请求的认定与上述事实不符。”因此,不予受理决定关于原告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判决:一、撤销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2月1日作出的发改复不受字[2007]2号不予受理决定;二、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陈国良等15人于2007年1月3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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