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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交通事故的维权方法解析
[ □史小峰   发布时间:2008- 01-14 13:50:52  不得不说 ]

    随着机动车的增多,各种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防止“烦中添烦”呢?事实上,交通事故纠纷确有其复杂性,但若掌握好维权之“道”、之“则”的话,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已的权益。

分清责任主体有理有力维权

    王某在上班途中,不幸被于某驾驶的一辆小货车撞倒,造成王某小腿骨折。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驾驶员于某承担70%的责任,王某承担30%的责任。事后,王某先后去医院治疗,花去二万多元医疗费。于某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王某遂将于某告上法院。因于某是外地来沪打工人员,车辆挂靠于某物流公司,故王某提出追加该物流公司为共同被告。后法院作出判决,于某赔偿王某15000元损失,该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之后,于某未能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依法向该物流公司主张权利。

    解析:目前机动车交易并未全部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的挂靠、租赁、借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规范,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而不少事故受害人因不知情或对法律规定不熟悉,在没有分清责任主体下,只选择肇事者为被告而起诉,势必不利于权益的实现。本案中,王某及时提出要求追加该物流公司为被告,避免了于某无力支付而所可能的僵局,最终切实地维护了自身的权益。

未领到保险理赔款切勿轻意写收条

    张某因驾驶不慎,将行人马某撞伤。后经法院判决,张某应赔偿马某12万余元。张某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故张某在先行支付了马某2万元后,让马某写个收条,以便张某能把责任强制险的保险顺利理赔下来。马某遂写下收条,让张某先去保险理赔。但事与愿违,张某在领取了强制责任险保险金后就“人间蒸发”,下落不明,马某后悔万千,其权益要得以实现就更有难度了。

    解析: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目前,各地保险公司理赔程序略有不同,如上海市各保险公司对强制责任险的理赔,一般要求是投保人在清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之后,才给予理赔。交强险理赔款应当是首先满足赔付受害者的损失。因而,在投保人未付清全部赔偿款前提下,切勿轻意写收到相应钱款或同意保险人理赔领取保险款的承诺。有条件的话,可以同肇事者一起去理赔并领款,或让肇事者提供相应担保,亦或通过法院执行程序,事先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扣留强制保险金额等方式来降低风险。

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可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吴某是上海市某郊区农村人,但为了照顾孩子,近几年一直随子女居住在城区,并经营一家小卖部。一日,许某驾车不慎将吴某撞成重伤,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未能达到成一致。许某认为吴某户口在农村,因而其伤残补偿金应当按农村人均水平来计算。而吴某认为,其虽户口在农村,但其近几年一直居住于城镇,应当按城镇人均水平来计算赔偿金额。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吴某虽然户口仍在农村,但其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近几年一直居住于城镇,且有相应主要收入来源,对其伤残补偿金按城镇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水平计算于法不悖,故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解析:目前,交通事故涉及伤残补偿金部分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存在不少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赔偿,主要以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来确定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此,农村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主要收入来源的,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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