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拿到12万元赔偿款的那一刻,王友同哭了。他没想到能得到赔偿,因为工伤之前他并不受雇于丁卯天龙彩钢瓦加工厂,而是受雇于一名没有赔付能力的小包工头。
这样的间接用工,居然也会构成劳动关系,之前,王友同一点都不知道。
打工致残用工单位拒不埋单
王友同是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县大冈镇龙灯村人。
2004年9月,镇江市丁卯天龙彩钢瓦加工厂与镇江市亚碳素有限公司签订了维修、加固、安装彩钢瓦工程协议。随后,彩钢瓦厂将自己接到的工程转包给小包工头孙庆阳,但未与孙庆阳签订相关的书面协议。
2004年9月22日,王友同经孙庆阳介绍,来到亚碳素公司安装彩钢瓦。但在第二天施工中,他因石棉瓦断裂而从高处跌落,造成压缩骨折伴截瘫。
王友同住院期间,孙庆阳到医院支付了两万六千多元医疗费。因为孙庆阳也只是个小包工头,王友同之后的医疗费用,他再无力承担。
同年10月12日,王友同由家人带回家乡盐城继续治疗。在2005年2月到4月,又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此时的王友同不仅瘫痪在床,还欠下大量债务,本来就不富裕的家更是雪上加霜。
看着被病痛折磨而无钱医治的王友同,亲戚们提出:“是否属于工伤,用工单位是否负责?”但令王友同亲戚担心的一个问题是,王友同工作时受雇于小包工头,根本没与彩钢瓦厂接触过。几经商议,他们希望“碰碰运气”。
亲戚们试着去当地劳动局咨询,得到的回答是:“属于工伤,应该负责。”王友同看到了希望。
2005年7月11日,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王友同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当月19日《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彩钢瓦厂,彩钢瓦厂认为王友同的事情与自己没有关系,并拒收《工伤认定决定书》。7月20日,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仍被该厂拒收。
经王友同亲属申请,同年10月24日,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友同的伤情符合《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二级,但彩钢瓦厂对此份鉴定结论通知仍再次拒收。
无奈的王友同只好于2006年1月,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把彩钢瓦厂告上了仲裁庭,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仲裁定论
形成劳动关系依法赔偿
2006年1月19日,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此案。
彩钢瓦厂厂长严江强称,该厂与亚碳素公司签订协议后将工程转包给孙庆阳施工,虽与孙庆阳未签订书面协议但约定一切事宜均由孙庆阳负责,工程结束后结算工程款。彩钢瓦厂与王友同不存在劳动关系,王友同参与工程施工只能说明是孙庆阳的工人,其在施工中受伤应由孙庆阳负责。对于王友同在施工中受伤,彩钢瓦厂表示同情,出于道义可以给予一些资助,但王友同要求该厂给予工伤待遇没有法律依据。
仲裁委审理认为,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无权招用劳动者承揽建设和安装工程。包工头招用劳动者的行为,应视为将工程发包给该包工头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单位的招用行为。也就是说,总承包单位是该劳动者的真正用人单位,所以劳动者工伤后,应由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而本案中,孙庆阳是包工头身份,彩钢瓦厂为真正的用人单位并和王友同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王友同的工伤保险责任。王友同在彩钢瓦厂因工受到二级伤残的事实可以确认,该厂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规定支付王友同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
但彩钢瓦厂仍不买账。经调解无效,2006年2月10日,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彩钢瓦厂于裁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王友同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费用40545.31元;支付护理费13915.2元,并自2006年3月起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508.8元;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6536元,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份的伤残津贴4324.8元。从2006年3月开始按月支付1081.20元,直至退休止。王友同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不足伤残津贴部分由彩钢瓦厂补足差额;彩钢瓦厂在本裁决生效后7日内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为王友同补缴2004年10月至2006年2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从2006年3月起以王友同伤残津贴为基数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执行裁决
王友同获赔12万
2006年3月9日,王友同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申请执行裁决。
次日,接到执行通知的严江强为逃避责任,立即把工厂“卖”给别人,溜之大吉。
“和尚”跑了,“庙”也卖了,法院立刻去银行查封该厂的银行账户,但账户早在2005年7月就已销户。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彩钢瓦厂是一家个人经营的小厂,厂长严江强是浙江省天台县白鹤镇人。
3月14日,新厂长宋春龙告诉执行法官,他花17.25万元买下了彩钢瓦厂,并提供了一个他汇入购买款的账号,但并不是严江强的账号。
宋春龙的说法令执法人疑窦重生。法院当日裁定:查封彩钢瓦厂的厂房设备。宋春龙对裁定提出异议,但因其提供不出购买厂房的证据而被京口区法院驳回。
得到严江强“失踪”的消息后,王友同如同跌入冰窖,亲戚们则忙托朋友打听有关严江强的消息。直到7月26日,依然一无所获,他们只好请求法院帮助。9月12日,京口区法院的法官赶赴浙江天台严江强的老家查询其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结果被告知无产权记录。
无奈下,2007年1月,京口区法院决定强制执行,拍卖厂房设备。
此时,严江强的哥哥严江源出现,称弟弟下落不明,愿承担一部分债务。
2007年3月26日,坐在轮椅上的王友同提出一次性赔偿12万元的最低要求。29日,严江源兑现了12万元赔偿款,王友同失声痛哭,受伤两年半他终于得到了这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