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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基金兑付“法律白条”
[ □陆承剑 蒲 哲   发布时间:2007- 12-21 21:58:58  不得不说 ]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表示,在2007年最高法院将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探索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制度,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

    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06年起就开始设立“司法救助基金”的尝试。去年全年,湖北法院争取财政资金200万元,首批救助100余人,他们的这一实践使得司法救助从诉前、诉中延伸到了诉后,极大限度地帮助了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受害者及其亲属。

救助受害家庭

    “我做梦都没想到这个结果,是人民法院救了我啊!”2006年底,一位叫夏红玉的女子眼含热泪,从法官手中接过救助款时这样说。

    这是湖北省三级法院联合开展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后,救助的当事人之一。人民法院为这个弱女子撑起了法律保护伞,使其获得司法救助款5.6万元。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2004年12月,夏红玉在拒绝丈夫的同房要求后,丈夫牟伦胜用螺丝刀刺向她的右眼。她被送进医院后,右眼球被摘除。

      同月21日,牟伦胜被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因该病无刑事责任能力,2005年1月6日,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局将牟伦胜释放,并撤销案件。之后,在夏红玉的坚持下,有关部门对牟伦胜重新作了司法鉴定,结论为“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发作”,但其作案动机正常,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后此案异地审理,牟伦胜被咸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夏红玉56316元。

    随后,夏红玉向咸丰法院提供线索称,牟伦胜的存款和高速公路占地款均放在其哥哥处。咸丰法院当即派出执行人员追缴执行款,但因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物,2006年6月23日,咸丰法院撤销该案。

    夏红玉的遭遇引起了湖北省三级法院的关注。2006年12月18日上午,省高院院长要求对夏红玉开展司法救助,并要求司法救助款在元旦前到位。随后,三级法院将救助款送到了夏红玉手中。

司法救助不替被执行人买单

    与夏红玉一样获得司法救助基金救助的,还有利川市阳新县三个家庭。

    2001年11月13日,在福建漳州打工的湖北麻城青年汪中锋,驾驶摩托车搭载两人外出,途中被阳新县梁传财驾驶的大货车撞死。阳新县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3名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共18.9万元。然而肇事司机逃逸,家庭也十分困难,执行多年没有结果。

    2006年9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得知情况后,共筹集19万元救助基金,送给3个家庭。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记者强调,人民法院设立的司法救助基金不是为了替被执行人“买单”。司法救助基金来自政府财政拨款,是对急需得到救助的申请人予以救济,并不是国家拨款代刑事被告人、民事侵权人履行赔偿责任。

    因此,申请人获得救助后,并不终结原判决的执行程序,反而应该加大执行力度继续执行。对于执行完毕的执行款应该按照生效判决补足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则汇入司法救助基金账户,继续用于其他人的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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