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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早产儿吸氧导致视网膜病变 医院未尽注意义务被判赔偿
[ □江南 佳木   发布时间:2007- 12-21 21:48:7  不得不说 ]

    一对早产儿双胞胎,被怀疑缺氧缺血性脑病,医院给他们采用头罩吸氧实施救治,不料早产儿出现视网膜病变,早产儿的法定代理人(父母)把这家医院告上了法庭,因为早产儿太小,伤残等级目前无法鉴定。在历时两年多的诉讼后,近日,法院终审判决这家医院先行赔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9052.9元。

早产儿吸氧视网膜病变

    2003年1月8日, 26岁的江苏徐州某企业职工孙女士因为早产从一家医院转院到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自然分娩,1月9日凌晨1时终于产出胎龄32+4周早产儿、双胎儿朱英、朱勇(均为化名),朱英体重1600克,朱勇体重1650克。母子还算平安,只是因为早产两婴儿均出现反应差、易激惹及肌张力增高等症状,被医院诊断为:1.早产儿、生活力低下;2.缺氧缺血性脑病?后两婴儿住院期间医院均采用头罩吸氧:吸氧浓度52% 至 55%。住院期间,朱英共吸氧150.5小时,朱勇共吸氧108.5小时。出院后两孩子又先后几次到徐州医学院住院治疗。

    后来,孩子的父母发现两婴儿都有视觉障碍,其后分别于2003年4月1日至4月9日、4月21日至5月13日分别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耳鼻喉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简称ROP)。这对孩子的父母来说不啻晴天霹雳,难道孩子的将来将在黑暗中度过? 经咨询有关专家,孩子的父母得知其双胞胎早产儿视网膜病变与其有吸氧史有关。

巨额索赔震惊医院

    愤怒的父母于是以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违反谨慎注意和告知义务,致使两婴儿患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将徐州医学院告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附属医院赔偿两婴儿各项损失共计955308.46元。
  
    接到法院的传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感觉也很委屈,为挽救两婴儿生命医院才给予两婴儿吸氧,并无过错。认为早产、低出生体重、视网膜发育不成熟是ROP发生的根本原因,不能用后来的医疗规范评价以往的医疗行为,该病例未构成医疗事故,因此不应当赔偿。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感觉该案涉及许多医学专业知识,于是委托徐州市医学会对两婴儿的诊疗过程进行鉴定。
      
    徐州市医学会鉴定提出分析意见为:1.患儿为早产、低体重、双胎、有窒息史,是ROP发生的主要病理基础;2.患儿具有头罩吸氧指征;3.吸氧是发生ROP的促进因素,医生未明确告知;4.医方未及时排除视网膜母细胞瘤的诊断。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孩子的父母对该分析意见不服,要求重新进行鉴定,他们的要求得到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认可,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又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并由该中心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对两原告婴儿的诊疗过程进行了司法鉴定。   

权威鉴定揭开谜底

    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分析意见为:
   
    1.被鉴定人朱英、朱勇诊断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明确…… 两患儿体重均接近极低出生体重儿,存在视网膜血管发育不成熟。发育未成熟的视网膜血管对氧极为敏感,高浓度的氧刺激使早产儿视网膜血管增生而导致ROP形成,双胎早产儿存在ROP形成的基础,吸氧浓度及时间是ROP发生的诱因。
      
    2.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对被鉴定人朱英、朱勇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
      
    (1)医院对早产儿易发生ROP的认识不足,用氧措施不力。理由:早产儿吸入氧气治疗应严格控制氧气浓度,一般控制浓度在40%以下,时间不宜过长,并应定期检查眼底。高浓度的氧可使视网膜血管发生扩张、弯曲、渗出、出血并有新生血管形成,最后发展为晶体后纤维增生症。
    因此,必须严格掌握氧疗指征、方法、浓度及时间,同时检测双胎早产儿的血气分析,使PaO2在4.9—7.8Pa(37—60mmHg)。早产婴儿应缩短氧疗时间,在出院前应做眼底检查,直到5个月后眼底仍无改变才能停止随访。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在双患儿病史中记载“口唇无发绀,皮肤黏膜色泽红润,呼吸尚规则,40次/分”的情况下,未能掌握好对被鉴定人朱英、朱勇的用氧指标、浓度及时间。当双患儿病情改善后,医院在病程记录中已记载有:“持续吸氧下口唇发绀不明显或不发绀,面色红润……”但仍未能及时为朱英、朱勇停止吸氧。
      
    (2)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对两位被鉴定人朱英、朱勇吸氧时未做动态监测。被鉴定人朱英、朱勇均已报病危、病重,在急救室较长时间用氧,但医院未按常规对两患儿做血气PaO2及血氧饱和度的动态监测以观察病情,因而没有指导用氧的客观依据。在病程记录、主任查房、医嘱单、特别护理记录单中均无检查记载。

    2003年1月,两患儿在第一次住院时,医院未请眼科医师为其定期做眼科检查。2003年3月16日两患儿第三次住院时,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B超检查已怀疑其患有晶体后纤维增生症,但未引起医院重视。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对被鉴定人朱英、朱勇在用氧前及出院时均未告知其用氧的危害性和并发症。

    鉴定结论为:1.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对被鉴定人朱英、朱勇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失。2.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朱英、朱勇的预后及目前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经过徐州市医学会和最高院司法鉴定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先后委托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州市医学会、省医学会、最高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求是司法鉴定所对患儿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但均因患儿年龄过小,缺乏相应认知能力,无法评残,或不属于鉴定范围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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