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在禁行路段违章行驶摩托车,被交警部门处罚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国家赔偿。在法庭上,丁某称从未在禁行路段上行驶过摩托车,交警部门出示的执法时录音证据却证明确有此事。日前,上海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驳回丁某的赔偿请求。
上海四平路杨浦区段北至中山北二路南至大连西路为禁止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路段。今年5月19日18时,丁某驾驶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四平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拦下并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丁某并不接受处罚,而是一纸诉状将杨浦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其为此产生的误工损失150元。
法庭上,丁某称当日他在赤峰路上行驶轻便摩托车,并未在四平路上行驶。执勤民警当时在赤峰路距四平路近20米处,不可能看到他在四平路上行驶。
面对丁某的否认,交警部门则向法庭出示了5月19日交警现场执法时的一份录音证据,录音清晰地表明,丁某在警察拦下他时曾说:“四平路不好走,我是第一次听到,我真搞不懂。我开了这么长时间,都不知道这里有禁令标志。我没有走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是好走的呀,这车子可以上助动车牌照,但我上的是轻骑的牌照。”在民警开抄告单时,又称“我下次吸取教训就可以了,帮次忙好吗”。
根据丁某上述言语,法院认定当时丁某在四平路的非机动车道行驶轻便摩托车;且在民警开抄告单时,已认识到违章行驶错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的车辆属于机动车,其曾多次违章在四平路上行驶。2006年5月19日,丁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四平路行驶时,交警将其查获并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处罚前,交警支队向丁某告知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种类、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听取了丁某的申辩。交警支队的处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法规适当,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杨浦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丁某的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