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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沪高速公路被指施工管理不当 高速惨祸引发连环索赔
[ □本报记者 傅文彬    发布时间:2007- 10-15 01:20:1  不得不说 ]

  2006年6月2日,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一起因特大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民事连环赔偿案件。其实,早在两个多月前的3月25日,法院已受理了此案,其间因涉及的原、被告众多,相互关系较为复杂,有关各方在法院多次协调、确定之下,才初步认定了原、被告的对象范围。其中,原告有4组共计10人,被告单位或个人竟也达到8个之多。这在一般基层法院是较为罕见的。

高速公路惨祸

  此案发生于2005年10月10日20时30分左右,地点在沪宁高速公路宁沪线52公里处,当时该路段正在进行扩建翻修。驾驶员娄某驾驶别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而来,在发现施工的拖拉机时偏离驶向道路右侧,在偏驶过程中撞上停在右侧紧急停车带上的付左成的江苏J-J6331变型拖拉机左后部,并将该车推向右前方,致其车头又顶撞了停在前面的一辆江苏J-J7510的变型拖拉机后部,该拖拉机车主李克勤及另一名在场者吉文武也被车辆右侧碰撞。

  几分钟后,轿车起火并引燃江苏J-J6331变型拖拉机,致使两车损毁,江苏J-J7510拖拉机损坏。更令人震惊的是,轿车司机娄某及车内乘员韩某、陈某、柯某当场死亡。拖拉机驾驶员李克勤、付左成和吉文武受伤,其中,李克勤经送当地医院抢救无效,也于当晚死亡。

  当地公安部门认定,娄某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至事发地点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偏驶道路右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这一认定遭到质疑。

构成关系复杂

  6月2日上午,平江区法院开庭审理娄某妻子和孩子起诉三家单位和三个个人赔偿案。其中,第一被告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三工程公司是沪宁高速公路扩建的总包单位,第三被告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是高速公路的管理机构,而第六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曾经为当事人之一的付左成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应负有理赔责任。三个个人中,被告二李同华和被告四吉文武关系密切:前者不具有高速公路施工资质,却以个人名义承包了第一被告部分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后者是前者手下员工,在施工现场负责指挥、计量土方、发放工资。而被告五付左成则是被毁的江苏J-J6331拖拉机车主和司机。

  原告在诉状中认为:被告路桥集团所辖工程公司作为高速公路扩建总包单位,有责任维护施工安全,由于其违法发包,致使不具备资质人员承包工程造成特大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李同华作为无资质和施工队伍的包工头,随意雇佣人员和车辆违法施工,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吉文武负责现场指挥时,擅自在夜间施工而不设警示灯光,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被告付左成驾驶拖拉机开上高速公路违章施工,直接造成该事故的发生,他们均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66840元、丧葬费1228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530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判令各被告间承担连带责任。

  出人意料的是,上午的原告下午竟然角色陡转,成为被告了。别克轿车中死亡的三位乘员家属除了将上述六被告起诉到法庭外,还把娄某的妻子及别克轿车登记的车主金某某列为了第八和第七被告。别克轿车的行驶证和保险单上都是金某的名字,但他不会开车。实际情况是,该车由娄某出钱购买、使用。

关注法院判决

  该案发生令人心疼,也引起承办的平江区法院的高度重视。6月2日上午开庭前,主管院领导特地召集主审法官,了解、研究此案有关情况。在与本报记者的简单交谈中,承办法官介绍了案件概况,寥寥数语里明显流露出对案中原被告复杂关系的无奈。

  原告方代理律师、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邬华良则发表法律意见称,这起特大交通事故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各方当事人都应对此负有责任。比如:被告一路桥集团下属工程公司与被告二李同华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出现伤亡事故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与责任,但此条款属于违法条款。经对当地交警部门提供的勘查笔录、车辆技术鉴定书及大量现场图标、照片、摄像资料的仔细研究,原告律师还对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提出质疑,认为其中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不能作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

  对于原告方的诉请及提供的证据,被告各方大多予以否认,并阐述了迥然不同的观点。由于差距过大,双方均拒绝了法院提出的调解建议。

  返程的路上,一位年轻的原告方亲属代表向记者表示,亲人的突然离开,令他们这些活着的人痛苦不堪,曾一度难以自拔。她由衷地希望人们能从此案中吸取教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而避免死亡事故的发生。

    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审理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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