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块重达 1.5 公斤、堪称宝玉的清代“玉山子”。“文革”之前,这块宝玉被市场管理部门查扣;上世纪 80 年代,又被有关部门以“无主查抄物”交博物馆保管;直到本世纪初,浙江嘉善的一位老人,才在一次博物展览中认出了这块从自己手中被查扣的“宝物”。老人发誓要讨回“宝物”,这一誓言后来成了老人的临终遗言,之后又因此引发了一场广受瞩目的宝玉讼案。
今年 5 月 18 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法院对“宝玉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返还宝玉的全部诉请,原告及其律师当庭表示上诉。
由于此案涉及的是双重“课题”——在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已获宪法保障的当代法治环境下,如何解决在特殊历史时期被查抄的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宝玉案”的例行宣判一如此前的庭审,同样受到包括央视在内的省内外媒体和公众的高度关注。
宝玉有“主”
嘉兴市中院是在今年 2 月间受理居住在嘉善县的原告李喜平诉该县博物馆、县工商局返还宝玉案的。原告李喜平是已经去世的、生前发誓要讨回“宝物”的李加良(又名李嘉良)之子。据原告提交给法院的诉状,李喜平诉请的理由是:
1964 年 8 月 22 日,原告之父李加良(已于 2005 年 4 月去世),持自己合法获得的工艺白玉“福如东海”玉石(俗称玉山子,重约 1.5 公斤)赴上海,被当时的嘉善县魏塘镇市场管理委员会查获,并以涉嫌投机倒把为由进行财物扣押,但一直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发还本人。魏塘镇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其制作了查扣清单、谈话笔录,并要李加良写了检讨书。当时还查明该白玉确为李加良从凤桐公社鑫鑫生产队黄有根处用合法债权购买所得。同年 10 月 6 日,该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郑玉根在处理单上批示:“逾期待了解后处理,郑, 10 、 6 。”此玉以后没有进行处理。该私人合法财物一直被第二被告下属部门非法占有。
1984 年至 1985 年间,嘉善县查抄财物清退办公室曾将部分查抄物清退给其他被抄户,但对李加良的这块白玉没有清退。管委会于 1986 年将剩余无主认领的查抄财物交与第一被告嘉善县博物馆或图书馆保管,其中从原告之父李加良处没收的“玉山子”移交给第一被告保管。
2002 年,李加良偶然发现在第一被告馆中展出的“玉山子”即当年被没收的白玉。其展出说明中也明示了来源:“清代初期(文物), 1974 年在凤桐公社出土,县工商局移交。”只是将发现时间迟标了 10 年。经当时查扣此玉件的魏塘市场管理委员会朱锦文对照片进行辨认,确认该玉即为 1964 年他从李加良手中查获的白玉,交给了管委会主任郑玉根。经律师找到该玉的原所有人黄有根辨认,也确认该玉即是其抵债卖给李加良的白玉。
李加良于 2005 年 4 月去世,临终遗言要求儿子一定要索回该合法自有的白玉。
2005 年 5 月 23 日,原告即向第二被告嘉善县工商局提出要求认领“玉山子”的申请。但第二被告以历史问题时过境迁为由答复不返还。原告又于 2005 年 8 月 31 日向县政府提出发还申请,县政府通过县工商局和县府办以同样理由答复不予返还和不予受理,并告知可以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 2005 年 10 月 28 日,嘉兴市工商局作出答复,查明了本案李加良“玉山子”在 1964 年被嘉善行政执法机关查扣的基本事实属实,否定了嘉善各相关部门“时过境迁不予受理”的理由。但以此玉到底是否属于李加良所有的归属存在争议的实体理由,不支持原告权属主张,并告知可以向浙江省工商局申请复核。原告依此申请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6 年 1 月 6 日作出正式答复,维持两级工商局的答复意见。至此,原告申请行政救济的所有渠道都已经走完,不得不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
庭上激辩
在此前进行的公开庭审中,原告对宝玉提出权利主张,要求被告依法返还。其依据是:
关于所有权归属。认领“玉山子”事宜虽时间久远,但事实清楚,环环相扣,证据充分,足以证明现存于第一被告馆藏展览的“玉山子”即为原告之父李加良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