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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制假者被推上刑事被告席
[ 国鲁    发布时间:2007- 10-15 01:15:43  不得不说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公诉人正大声宣读着一份起诉书:“被告人加工假冒的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蜂花'牌营养护发素,非法制作‘蜂花'牌商标标识,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大的法庭里坐满了旁听者,无论是被告人的亲属、朋友还是同行,他们关心的是被告人的命运,也在掂量一名制假者到底能有什么样的下场。

被告:“我是打工的”

  被告席上,一名 30 多岁的男子戴着手铐坐在那里,胖胖的脸上带着一丝不安,肥大的棉衣外面套着一件黄马甲,“临沂市看守所”几个大字赫然印在上面。

  法庭调查显示,被告人叫丁士涛, 1971 年生,山东莒南县人,个体经营户。

  公诉人在法庭上指出, 2005 年上半年,丁士涛与张妙春、张庆国等人(均在逃)预谋加工假冒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400ml 、 450ml 的“蜂花”牌营养护发素,由张妙春等人提供设备、原料和假商标,由丁士涛负责加工生产。 2005 年 5 月,丁士涛将张国庆提供的假“蜂花”牌护发素商标标识模版复制了一套,由张国庆制作“蜂花”牌商标标识 20 余万张并运到丁士涛处。丁士涛使用假“蜂花”牌护发素商标在兰山区生产了假冒“蜂花”牌营养护发素共 2200 余箱。

  “我只是打工的,张妙春叫我干啥我就干啥。”面对公诉人的指控,丁士涛一口咬定自己是个“小角色”。而公诉人则指出,丁士涛与其他两人是合伙关系,丁士涛非但不是简单的打工角色,他自己还雇有好几名工人。他坚持称自己是“打工的”,是想把责任推到尚在逃的同伙身上,以为死无对证。

  公诉人举证指控了丁士涛向北方销售了 1100 余箱假冒“蜂花”牌护发素,非法经营数额 70000 余元。对此,丁士涛也坚决不承认。他说自己只是向北方发了一点样品,还没跟对方谈成就被抓起来了。听到这样的辩解,公诉人不禁笑了起来:“你这个‘打工的'倒挺操心,一手抓生产,一手搞销售。”丁士涛一怔,随之默然。

  丁士涛使出浑身解数辩解,他的律师却提出,鉴于他“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他从轻处罚。但面对七八份证明丁士涛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以及公诉人的指控,无论是辩解还是求情,都显得苍白无力。

  审判长最后宣布,将择日作出判决。

警方:查获假商标 212360 张

  “不容易啊。”得知此案开庭的消息,临沂市兰山区警方有关办案民警很是感慨。

  根据法律,假冒他人商标、非法制作他人商标标识或制造假冒产品均难逃法律责任,但法律的执行颇为不易。制假售假者,大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抓捕难;上下家交易都以现金支付,没有单据,没有凭证,认定难。所以,因制假而被处罚的刑事案件在全国各地都不多。

  作为一个日化产品的知名国内品牌,上海华银公司的“蜂花”牌系列产品行销全国各地,假冒产品也在全国如影随形,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也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华银公司举起了打假维权的大旗。在打赢一个又一个民事侵权官司后,他们决心打破制假者刑事处罚难的坚冰。

  破冰之旅发生在山东临沂。根据有关线索,临沂市兰山区警方将目标锁定了日用品批发市场的个体户丁士涛。去年 8 月 30 日早上,警方直捣丁的制假窝点,查获假“蜂花”牌商标标识 212360 张、假“蜂花”牌商标雕版一套,假“蜂花”牌营养护发素 385 箱。警方又上西安,跑武汉,沿着丁士涛假货的去向四处取证,最终取得了他销售假冒产品的证据。

结局:获刑四年罚金三万

  “你们能不能跟法院求个情,对他处罚轻一点,让他‘戴罪立功'帮你们一起打假。”庭审结束后,丁士涛的妻子来到华银公司代表面前,轻声地重复着这几句话。

  看着眼前的年轻女子,华银公司的代表心里尽管有些同情,但只能回答:“是否从轻处罚要由法院依法决定,而他将来只要不再制假就可以了,如果每个人都不制假,也就不需要打假了。”在抓捕丁士涛时,警方特意等丁的两个孩子上学后才实施抓捕,为的就是尽量减少他犯罪给家人带来的伤害。但事实总归是事实,随着他被提起公诉乃至将来被判刑,家人之痛也在所难免。

  “临沂的日用品批发市场在全国名列前茅,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繁荣,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出现了一些制假售假现象,这也引起本地政府和司法部门的重视。”此案审判长刘法官在开庭前透露。兰山区法院多年来很少审理制假售假刑事案件,但今后这种现象相信会有所改变。

  “五 一”节前,上海华银公司接到了山东临沂寄来的法院判决书。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丁士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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