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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屡诉讼讨要“权益”究竟有没有理“
烂尾楼”何时真正割“烂尾”
[ 邬原    发布时间:2007- 10-15 01:15:4  不得不说 ]

  上海的“烂尾楼”,过去“狗不理”,目前却成为房产商争抢的“香饽饽”。近日记者在对一起涉讼案件的投诉采访中发现,沪上一些房产商屡屡使用诉权欲讨回当年自己的“烂尾楼”,已直接威胁到“承接烂尾楼”的房产商的利益,从而引发矛盾。为此沪上有识之士担心,当年上海各级政府为消除“烂尾楼”所付出的各种努力可能会付诸东流。

  上海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诉称, 1996 年,上海华谊集团提供土地与上海新东房地产经营公司联建天伦公寓,在建到五层楼时,由于房产市场低迷,新东公司没有能力继续建造,天伦公寓成了“烂尾楼”。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向华谊公司和新东公司追讨 1000 多万元的工程款。 2001 年,华谊公司要求与新东公司终止合同,因找不到新东公司,法院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两公司联建合同终止。之后,在长宁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多次协调下,由金典公司“接盘”,向建筑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又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市发改委发文将天伦公寓项目投资主体改为金典公司。新东公司由于不进行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待清算。

  2002 年 7 月开始,随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升温,新东公司突然冒了出来,并打了一连串的“官司”:

  此时的天伦公寓已因新东公司欠别人的债务而被查封,为此,金典公司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

  2003 年 3 月,新东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申诉,认为长宁法院 2001 年缺席判决华谊公司和新东公司联建合同终止是超级别管辖,同时在送达上也有错误,但被一中院裁定驳回;

  2004 年 4 月,新东公司又以同样理由再次向一中院申诉,再被一中院裁定驳回;

  2004 年底,新东公司向一中院起诉华谊公司,主张天伦公寓五层楼在建工程的房屋所有权,同时再次申请查封天伦公寓, 2005 年 1 月被一中院判决驳回;

  2005 年元月,新东公司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称市发改委将天伦公寓项目投资主体改为金典公司是错误的,后又撤回申请;

  2005 年 6 月,新东公司再以长宁法院 2001 年缺席判决华谊公司和新东公司联建合同终止是超级别管辖为由,向市一中院申诉。 2005 年 8 月,市一中院认为长宁法院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决定再审。金典公司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遭法院拒绝。

  2006 年 3 月 28 日,记者前往法院采访,转交了金典公司的投诉信,要求核实投诉内容,并就此案的再审提出了几点疑问:一、 2003 年 3 月和 2004 年 4 月,新东公司曾二次以同样理由向市一中院提出申诉,都被裁定驳回,为何这一次市一中院会作出再审决定?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文的有关规定精神,被工商部门处以“吊销未注销”执照的企业,只能以清算小组的名义进行清算该企业债权债务的诉讼,而新东公司却以法人名义提起意在恢复开发、经营性的诉讼,是否有诉讼的主体资格?三、一中院对长宁法院 2001 年缺席判决华谊公司和新东公司联建合同终止案件的再审结果,与金典公司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何不让金典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四、当事人对法院有管辖异议应当在诉讼中提出,当年新东公司不参加诉讼,不提出异议是否已经放弃了该权利?直至记者发稿时,法院没有给予回答。

  据记者了解, 1995 年至 2000 年,由于上海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留下众多“烂尾楼”工程,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矛盾十分突出,上海市各级政府运用一切手段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同时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对烂尾楼实施“救盘”,在消除社会矛盾中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有关专家分析指出, 2002 年之后,由于上海房地产市场一路看涨,一些当年丢下“烂尾楼”的房产商也想寻机重新“入局”,为此寻找当年有关部门在处理“烂尾楼”时的一些程序上的漏洞,屡屡使用诉权打官司,使当年“救盘”的房产商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这些“救盘”的房产商既无过错也不知情,但不仅投资没有回报,反而成了这一连串诉讼的受害者。金典公司就此曾愤愤地责问:“烂尾楼”何时真正割烂尾?

  我国法律界普遍认为,目前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存在值得研究的几个问题:第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监督程序不利于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自行再审和检察院抗诉没有时间的限制,这不仅有害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关系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生效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而且,严重地违背诉讼时效制度;第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注重实体公正、申诉再审的期限(两年)较长,且申请再审权与申诉权一并规定在民诉法中,当事人就一案多次申请再审、重复申诉成为常有的现象,使人民法院在行使民事审判过程中,不得不花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解决“申诉难”,或陷入当事人的“缠诉”、“滥诉”中。

  据悉,我国司法界已就这一问题,提出法院再审程序重构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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