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劳教所的求助信
“……世界上两个最疼爱我的人就这样走了,在我最需要安慰和鼓励的时候就这样走了,我成了孤女!当我失足的时候,是他们一次又一次用宽大的胸怀和浓浓的亲情给了我重新站起来的勇气和信心……我甚至在想,如果可以随他们而去,伤心会不会少一点,想念会不会淡一点,痛苦会不会轻一点,我几乎要放弃了……”
写这封求助申请的,是一名在上海市女劳教所服教的吸毒女,名叫小江。 2005 年 1 月 3 日 晚,她的父亲及哥哥在一次意外的煤气中毒事故中双双故去。大难临头,小江崩溃了,整天以泪洗面,整夜无法入眠,情绪激动,痛不欲生。在劳教所民警的特别关心、开导下,她才一点点稳定下来,并向有关方面投出了这份求助信函。
几经周折,求助信函经法律援助部门指派后,最终落到四维律师事务所白新春律师手中,此时距事发已是三个月以后了。
悲剧是如何发生的
小江一家四口人,她和哥哥都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母亲早亡。后兄妹俩先后随父亲迁往上海,落户市郊农场生活。 1997 年底,小江的哥哥报进上海市区户口,在该市东北角一间小屋安居,两年后,小江父女俩也将户口迁至那里。户口问题解决了,但是住房面积的狭窄和条件的简陋,还是让他们高兴不起来。
2004 年 3 月,小江父亲通过一家房产经纪公司觅得一处出租房,双方签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自 2004 年 4 月 1 日 起至 2005 年 3 月 31 日 止,租金每月 800 元。随后,小江父亲及哥哥即搬入此屋居住。此前,该房实际权利登记人老金已与那家房产经纪公司签过租赁协议,将其出租给该公司,为期一年。
2005 年 1 月 4 日 凌晨,惨剧突然发生。小江父亲和哥哥被人发现倒在充满煤气和水蒸气的房间里,其中父亲躺在卧室的床上,哥哥横在卫生间的地上,当时房内开着灯,淋浴器也未关上,水龙头还流着水。经随后接报赶到的警员、医生勘查确定,屋里人员已全部死亡,主要原因是使用淋浴器不当,导致煤气中毒死亡。
考虑到当事人小江的特殊情况,白律师毅然接下此案。在办妥了法律援助的相关手续后,白律师就开始为维护这位吸毒女的合法权益而免费四处奔波起来。
合同纠纷还是人身赔偿
一方是失去亲人和自由的吸毒女,孤立无援;一方是房东、房产公司等通过协议织成各种连带关系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头绪繁杂,阻力重重。从何入手?找谁取证?一时间令白律师有些不知所措。
经过大量的实地探访,此案的脉络逐渐清晰起来。合同协议、询问笔录及各类司法文书等证据,将被告对象明确勾勒在白律师面前:房东老金、那家房产经纪公司还有燃气销售公司,一个都不能少。但是,如何给此案定性,却让白律师费了不少脑筋。最终,白律师是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于 2005 年 5 月 31 日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在小江的起诉状里,白律师指出:由于房屋内的热水器无烟道,而导致其父兄因煤气中毒死亡。被告老金是该房所有人,在明知其安装的热水器存在无烟道的事故隐患且未整改的情况下,将其租赁给他人,存在过错;被告该房产经纪公司是专业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企业,对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应具备充分的认识,但在转租此房过程中未提及事故隐患;被告燃气销售公司虽对房内燃气设备进行检测并指出了事故隐患,但未采取措施要求老金改进及没有及时检修,因此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小江丧葬费人民币 24396 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 66732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4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