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国租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合资企业。
1988 年至 1991 年,国租公司与万宝电器集团公司(下称万宝公司)签订了多份融资租赁德国漆包线生产设备合同。合同签订后,所有漆包线设备出租给万宝公司并安装在其广州厂区内。合同履行期间,万宝公司开始拖欠国租公司租金本息,至合同期限届满后仍未还清。国租公司便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万宝公司偿还租赁物租金本息。后国租公司胜诉,但是出于同样的原因:承租人万宝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人广州市第二轻工业局又以机构调整、资产已转移为由逃避担保责任,国租公司至今未收回租赁物的巨额租金本息,而该套租赁物依旧存放于万宝公司广州厂区内并由其占有、使用。根据现行《合同法》及商业习惯,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在租期内为出租人所有,待到租期届满、承租人支付完全部租金本息后,出租人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将租赁物以象征性的低价卖给承租人,租赁物所有权至此才发生转移;出租人也可以不将租赁物卖给承租人而收回自用。由于万宝公司尚未履行完广州中院的生效判决,不符合以残值款买受租赁物的先决条件,因此,尽管漆包线生产设备仍存放于万宝公司的广州厂区,但其所有权从未发生过转移,始终为国租公司所有。
2001 年,由于另一起民事纠纷,三江航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将万宝公司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万宝公司败诉,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2003 年 10 月 27 日 ,武汉中院在对万宝公司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中发现,该公司长年亏损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在其广州厂区内发现了 32 台漆包线设备,遂予以查封,留待拍卖,而这被查封的 32 台漆包线设备,正是国租公司出租给万宝公司的租赁物。国租公司在得知其所有的租赁物被武汉中院当做万宝公司财产予以执行后,心急如焚,即于 2004 年 3 月 26 日 以案外人身份向武汉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指出被查封的 32 台漆包线设备实为国租公司,并请求武汉中院将该批设备解封并从拍卖清单中剔除。
武汉中院 2004 年 12 月 6 日 驳回了国租公司的执行异议,其理由是,国租公司在向广州中院起诉万宝公司之时,仅要求万宝公司偿还租赁物本息而没有主张租赁物的所有权,武汉中院更以国租公司的租金本息请求权已得到武汉中院判决支持为由,认定漆包线设备已不属于国租公司所有,从而驳回国租公司的执行异议。并于 2005 年 11 月 17 日 委托广州炎黄拍卖行将查封的 32 台设备全数拍卖。
根据物权追及效力,有主物无论辗转到何人之手,所有权人均可以追及并取回该物,武汉中院执行案外人的财产显然违背法律,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