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1日,江苏古都扬州笼罩在一片浓雾之中,记者仿佛置身在“烟花三月”的意境里。可我的采访对象王珊宝的心情却像这浓重的雾气显得愈发沉重、迷茫,这正应了一句古话“境由心生”。
四年前,王珊宝在倾其所有买了一栋“空中楼阁”后,无尽的烦恼和诉讼就伴随着她。今天,她来扬州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二审开庭,她不知道二审法院能否支持她合法合理的请求。
2006年1月11日,江苏古都扬州笼罩在一片浓雾之中,记者仿佛置身在“烟花三月”的意境里。可我的采访对象王珊宝的心情却像这浓重的雾气显得愈发沉重、迷茫,这正应了一句古话“境由心生”。
四年前,王珊宝在倾其所有买了一栋“空中楼阁”后,无尽的烦恼和诉讼就伴随着她。今天,她来扬州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二审开庭,她不知道二审法院能否支持她合法合理的请求。
她买了有主的房却还蒙在鼓里
1967年, 17岁的王珊宝从上海来到了江苏高邮插队落户,数年后,她作为工农兵大学生从扬州师范学院毕业,在高邮中学教学。70年代中后期,大多数知青都回到了上海,王珊宝却在高邮安家扎根。一晃,几十年过去了,王珊宝也即将面临退休。
2001年底,高邮市最繁华的商业街盂城路要进行商业改造,辟出一条商业步行街供消费者购物休闲。这正中了王珊宝的心意,她计划退休后在商业步行街买个商铺搞些服装经营。
高邮市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标取得了步行街地块的建设。其中,步行街第 15幢共有5个商业门面房,每个门面132平方米(三层)。华星公司中标后,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对外公开卖房收取房款。
2002年11月9日,华星公司与买主任某签订了1、2号房的《预售合同》,收取预付房款61万元。同年12月14日,华星公司又与王珊宝签订了《预售合同》,卖的也是2号门面房,王珊宝预付了30万元的房款。
回家后,王珊宝满怀希望地等待着 2003年5月1日交房,她浑然不知2号房早已被任某买下,也就是说,她注定是得不到房子的。
2号房被三易其主
就在王珊宝漫长而徒劳的等待中,2003年4月,因步行街动迁户对安置方案提出新的要求,市政府对第15幢楼的规划也作了相应的调整,要求第15幢楼5个门面的整体宽度缩减1.3米。同年10月27日,高邮市规划局将上述调整方案正式函告华星公司。
因为步行街是高邮市的黄金地段,缩减面积对购房者肯定会有影响,所以,规划局在公函中一并要求华星公司对购房者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并建议华星公司将缩减的面积均摊在每一间的建筑上,确保使用功能,以显示公平合理原则。
但是,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华星公司不仅将整体减少的面积绝大部分要王珊宝来承担,还人为地缩小王珊宝的面积。 10月29日,华星公司书面通知王珊宝:“因步行街规划调整,使你所购房屋的面积由原来的132平方米减为91平方米。你有权选择退房或接受上述变更,如要求退房,请即来本公司办理手续。”
“政府要求 5个门面房的宽度缩减1.3米,平均分摊在每一户也只有26厘米即9个平方米,为什么要减掉我41个平方米呢?”王珊宝说,“我当然不能接受这个不合理的方案”。
于是,王珊宝马上给华星公司回复了书函“我不接受变更的内容及理由,请履行原合同”。
那么,华星公司为什么偏偏要缩减 2号房的面积呢?真正的原因大概也只有华星公司知道了。但以后所发生的一系列事情,相信明眼人也能瞧出些许端倪。
15幢楼5个门面房原来的面积是相等的,调整后,3、4、5号的面积变化不大,唯独1、2号的面积骤减,分别为91和94平方米,门面的宽度也由原来的3.6米缩减为2.6米。“2.6米宽的门面怎么能开商店,哪里还谈得上使用功能,简直就是个弄堂。”王珊宝很有些气愤地说。
2.6米宽的门面当然不能开店,华星公司自然也是明白这个道理的。于是,造好的1、2号房中间没有隔墙,被作为了一个整体,面积达到185平方米。
蹊跷的事情就要从下面开始了, 2003年下半年,高邮市的房价渐渐飙升,王珊宝买的房子每平方米比前一年涨了数百元。同年9月1日,也就是华星公司通知王珊宝“面积缩小”的前两个月,华星公司就悄悄地与买主徐某签订了《销售合同》:徐某买下1号房,面积205平方米(接近1、2号房的总面积,实际面积以交房为准);总房价74万余元,首付40万元,公积金贷款10万元,余款在交房时一次性结清。
从徐某的买房合同上看,仅以门牌号码来讲,他买的是 1号房;但他所买的面积达到205平方米,以及总房款74万元,且已首付了50万元,从这一点来讲,他买的所谓1号房肯定包括了2号房。
2004年三四月间,王珊宝得知上述情况后,自然要找到华星公司:“你们怎么将我的2号房也卖给了徐某?”
而华星公司却反问王珊宝:“你不是不要房了吗?再说徐某的合同上有 2号房吗?”
“徐某买了 205平方米,那我的面积在哪里?”王珊宝气得连说话也结巴了起来,“我要到法院去告你们一房二卖!”
2004年6月,王珊宝再次找到华星公司交涉,而此时的华星公司却胸有成竹地对王珊宝说,我们刚刚将2号房卖给了王某,这是在你明确表示“不接受变更后的2号房”以后卖的,怎么算得上一房二卖?你有本事可以到法院去告。
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买卖房屋,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在后来的法院调查中查明,华星公司从来没有与王某签订过买房合同,只是在王珊宝起诉后,才将 2号房的房产证做在了王某的名下。
徐某已付了 50万元买下205平方米,他怎么肯轻易放弃这房价日益飙升的近百个平方米的黄金地块,易手王某?
王某何许人也?徐某的姐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