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安监总局向中国保监会通报将重庆列为国家“保险业与安全生产良性互动试点城市”。作为试点城市,重庆筹建了专门从事采矿业的安诚保险公司。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在论坛上说,全国现在各省区已经有一半以上对责任保险都不同程度地在不同领域进行试点。
效果并不喜人。郭左践主任说,国内保险公司对煤矿开展的保险业务基本上都是局限于地上财产,就是矿山的地面财产。真正深入到井下的各种安全隐患保险,包括井下财产保险及责任险等等,目前一般公司没有险种来覆盖它。
“西方有句谚语叫: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我想,国家下大力气推广矿山商业保险但效果却不明显,是不是我们可以借用这句谚语:商业的归商业,政府的归政府。应该调整只利用行政的力量来直接管理安全生产问题的思路,如果发现哪个煤矿几乎没有保险公司愿意问津,就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直至关闭。这样,可以大大减少政府自己的安全监管成本。”张巍柏说。
悄然退场的团体意外险
刘玉兰只会写自己的名字、认识最简单的几十个字。在买保险之前,她对保险的认识仅限于她亲眼看到和自己第一任丈夫一起遇难的另一位矿工的妻子,因为买了保险拿到了3万元钱。刘玉兰从此认定,如果嫁给矿工,就要买保险。她自己也不知道她买的是哪种保险,更不知道,还有一种矿工团体保险可以让她获得更多的赔偿金。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阜新分公司李艳经理介绍,对于煤矿这种高危险行业,其实矿主应该购买团体险种。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后,并不能免除或减少投保的单位或雇主对被保险人应尽的赔偿责任。因此,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的被保险人,不仅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金,还可以根据雇用合同再向雇主索赔。这样一来,遇难矿工的家属获得的赔偿要比自己单独购买一种人身意外险种获得的赔偿高很多。但是,这种产品却遭到市场的冷落。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调查发现,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曾推出一种具有很强针对性的“矿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要求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职工。保险公司对一年内因意外身故、意外残疾的矿工给予赔偿,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双方按照风险不同协商约定。
当时这个险种曾被广泛宣传,在一些保险网站上,这个险种仍作为主要内容被推介。但当记者联系大地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寿险部时却被告知,这个险种已经不再做了。
张巍柏认为,矿工团体意外险等险种销售情况并不乐观,主要是这样的险种保险费率比较高。矿主不想接受高费率的保险,另一方面也存有侥幸心理,即使出事了,有国家买单。
“一旦煤矿发生大的安全事故,矿主如果没有购买过人身意外险种的商业保险,这对矿主来说就是灭顶之灾。煤矿大部分无力承担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与工伤保险保障之间的差额,有的煤矿甚至要拍卖财产或经营权来支付工亡职工抚恤金。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对矿主来说,只能用拍卖来偿付抚恤金;而对政府来说,则在无形中增加了压力。”张巍柏分析。
法律不完善制约矿主责任险发展
面对400万煤矿从业人员的巨大市场和国家大力推行的形势,矿山保险产品为什么叫好不叫座?作为煤炭大省的山西省,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曾透露,目前山西省参保的煤矿职工大约有80多万,其中国有重点煤矿有46万,还有很大比例的地方和乡镇煤矿。乡镇煤矿人员流动频繁,很难统计实际数字,而这部分很难统计的流动人员就是让保险公司最头疼的事情。
张巍柏分析,一个保险险种的保险费率,也就是保险的价格需要精算师在掌握大量数据的基础上精算得出。保险公司所需要的一个重要的数据就是全国煤炭行业的事故率,这需要国家相关部门提供。另外,被保险人总体的情况直接影响到费率,但大量难以实际统计的频繁流动人员使保险费率的计算困难重重,这就加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险公司在没有煤炭行业的精算数据基础之前,进入这个领域会比较谨慎。
而矿主对这种企业责任保险的态度也显得冷淡。“很多矿主在出事之后都讲,我们是按照法律规定给矿工上了保险的。但是,矿主上的是哪些保险呢?目前,采矿企业普遍给职工上的只是社会保险规定必须上的险种,失业险、养老险和医疗险等。这些险种不能达到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后给予矿工人身意外赔偿的效果。”张巍柏说。
按照国家《煤炭法》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一些煤矿经营人员一般只给矿工买了国家的工伤保险,只有少数购买了其他商业险。更多的矿主还不知道,矿山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以矿主自身作为被保险人的险种。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教授王绪瑾说:“我们所说的采矿业的强制社会责任险就是现在的矿主责任险。矿主责任险的目的就是转嫁矿主经济赔偿方面的风险,它是以矿主为被保险人。矿主责任险也能为矿工提高保障,但它和矿工自己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原理不一样。”
雇主责任险是指当矿主投保该险种后,一旦其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其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时,该由矿主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转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
雇主责任险是社会劳工赔偿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身意外险只是一种投保的商业性普通保险。因此,国外法律中一般将雇主责任保险作为煤矿企业的强制性保险,矿工人身意外伤害险作为煤矿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自愿购买,两者相互补充。
王绪瑾教授认为,强制社会责任险必须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在我国,矿山责任险还没有成为法定强制险种: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对这个不完善的市场不敢轻易涉足。
郭左践主任说:“煤矿是专业性高的高危领域,保险市场积累的数据很有限,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跟不上。现在保监会在推动一些大的保险公司跟一些大的煤矿进行合作,下一步会再推动一些专业性的比如煤炭保险公司出现,把保险的服务延伸到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