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公布的机场建设费将继续征收到2010年的消息引来一片质疑声。事实上,在此之前,早就不断有人质疑收取机场建设费的合法性,还有律师将收取此费用的航空公司告上法庭。
北京理工大学民生经济学教授胡星斗认为,征收机场建设费是缺乏依据的,而且依靠征收机场建设费补贴中小机场的亏损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真正的解决之道应是尽快实现机场的民营化,机票也应降价,最终实现飞机“公交化”。
而一民航业内人士则分析认为,2010年续征期到了以后,可能不再以“机场建设费”的名义收取,但会以其他方式继续征收。
10月15日上午,张先生像往常出差一样,拎一个黑色的公文包来到首都机场。首都机场依然人头攒动,他拿着电子客票排队去换票。“机票是打五折的,可是机场建设费还是没有取消。”张先生的往返机票费用虽然是由公司承担,但他却对收取机场建设费耿耿于怀。“没有人因为机场建设费继续征收而不坐飞机,机场还是那么多人。”
10月9日,民航总局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布了机场建设费将继续征收到2010年。这是机场建设费的第二次续征。此前,机场建设费即将停征的说法曾流传甚广。张先生本来对“取消机场建设费”持乐观态度,但看到续征的消息后,他表示对2010年后取消机场建设费也不抱希望了。
与张先生持相反态度的人也不少,他们当中有人不断努力尝试着将机场建设费的“终结”日期提前。
“我打这个官司主要是为了及早制止这种不合法的行政收费。”律师韩甫政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6月11日,韩甫政将中国民航总局告上北京二中院,要求中国民航总局受理他之前的“返还所缴纳的100元(往返机票)机场管理建设费并停止征收”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没有得到北京二中院任何回复的情况下,7月18日,他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月27日,韩甫政终于接到了北京二中院受理此案的通知。
目前此案还没有开庭。“从法律方面来说,我应该胜诉,但考虑到社会各方面的因素,那就很难说了。”韩甫政律师表示,法院能够受理这个案子就是一种进步。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也认为,征收机场建设费是缺乏依据的,而且依靠征收机场建设费补贴中小机场的亏损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真正的解决之道应是尽快实现机场的民营化,机票也应降价,最终实现飞机“公交化”。
律师称违宪
今年5月21日,韩甫政向中国民航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返还他所缴纳的100元(往返机票)机场管理建设费并停止征收。
5月30日,民航总局以“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是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全国政府性资金,民航行政机关未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而不予受理。
韩甫政认为,把“国务院批准征收”作为依据本身,就足以证明其征收行为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国务院批准”既不能代表宪法和法律,且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这是法律上的基本常识。
“根据《宪法》,征收公民的私有财产,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而不能只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更不能是国务院所属部、委等制定的规章及行政审批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现行法律中,根本没有征收机场建设费的具体或相关规定。”
韩甫政告诉记者,十余年来,国家民航总局征收机场建设费的主要依据,是199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虽可算作是几部委等联合颁发,但充其量属于规章,根本不是《宪法》第十三条中所规定的法律。
对于此次续征,韩甫政表示:“民航总局的违宪行为仍在继续。”民航总局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之后,在法律没有作出征收机场建设费的具体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还继续以“机场建设费”的名义征收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无疑是颠倒了宪法与规章的效力,侵犯了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民航总局应当立刻停止征收。
其实早在2001年,便有人向国家民航总局等3家单位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其自行撤销对每张机票征收机场建设费50元的“违法行为”,但未被受理。
2004年,律师丘建东将厦门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机场建设费50元,并诉请撤销机场建设费。但这起“首例机场建设费民事官司”最终以败诉告终。
续征,不是第一次
民航总局10月9日表示:“经民航总局努力争取,国务院已批准延续机场建设费征收政策至2010年,同时调整机场建设费使用范围。”
实际上,机场建设费续征到2010年,在2006年底就有了定论。记者在《2006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中查到,经国务院批准,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并且此《目录》被刊发在2007年“财政部文告”第五期中。
有专家表示,民航总局恰巧在十七大召开之前公布续征机场建设费,着实减小了舆论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