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股票估值已经敲定,上市已进入倒计时。这对于北京银行的工作人员来说,的确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
但是,本报日前接到报料,称“北京银行不具备上市资格”。
据该报料人徐旭称,北京银行的前身是由90家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银行。在信用社改制时,其股权结构分配存在问题,而且纠纷尚未结束。
按照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重大股权纠纷的公司不允许上市。因此,该报料人坚持认为“北京银行没有资格上市”。
但北京银行办公室负责宣传工作的王欣称:“我们单位股权治理、股权结构很清晰,不会有问题。”
证券律师付明德认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只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才构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性障碍。而徐旭既不是北京银行的控股股东、也不是北京银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且他与北京银行的纠纷也不属于重大股权权属纠纷,因此不会影响到北京银行公开发行股票。
改制后成为无业者
据徐旭介绍,1995年前,他是北京市前门东大街城市信用社(下简称前门东信用社)的职员。该信用社于1995年同北京市其他89家信用社共同改制为“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社更名为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前门东支行。
1998年3月12日,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9月28日,“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前门东支行也更名为目前的“北京银行陶然支行”。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东大街信用社于1988年成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1991年时,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法规,信用社允许职工购买本单位的职工股金,徐旭便与同事按规定一起买了2000元的股金。
1995年,前门东信用社改制。徐旭告诉记者,在前门东信用社改制时,信用社清产核资后的企业集体所有财产为624万余元,当时在职员工20人左右,加上雇佣的退休人员,共30多人。信用社规定限额购买信用社股金,职工以工龄长短区别,优先购买股金,部分职工追加了17000元股本金,加上原来的2000元股金,共计拥有19000元的股金。按19000×17.644(入行系数),最后得到的北京银行股份是33万多股。
徐旭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在改制时,90家信用社资产共计4亿多元,当时共有职工2000多人,职工们也都按各信用社的规定不同程度地追加了股本金,获得了数量不同的股权。
徐旭于1993年停薪留职留学日本,这次大规模的改制中他没能再次购买股金。1997年回国后,他才从同事处得知了改制细节,这时自己的单位已经不存在了,档案也已在改制中被注销,新改制成功的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前门东支行也再没有关于他的信息,他被彻底剥离了出去,变成了一个无业者。
1996年,徐旭家人收到了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给徐旭的2000元股本金乘以17.644(入行系数)总额为35288元的股金证。
数次起诉被驳回
徐旭说,他出国留学时,档案还保留在信用社。单位给开的出国证明也是:在职证明、复职证明,“复职证明就是学业圆满后回原单位继续任职;在职证明是说明我还是这个单位的人。可事实的结果是,单位已经没有我了。”
“信用社的其他员工都获得了相应的股权分配,而我却没有得到应该得到的。”1997年回国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徐旭便开始找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纠正改制中的错误,重新分配,但遭到拒绝。
2000年,徐旭以股权纠纷为由将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记者注:1998年更名)起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徐旭认为,单位在转制进行认缴新增资本时将其遗漏,致使其未能配购作为信用社创业职工应享受的19000余股该信用社之股份,要求归还19000余股股份及相关利益。但该案件后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在2000年到2001年底,徐旭以同样理由共起诉三次,都被驳回,原因是: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寻找证据,可以另行起诉。
2002年,因为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发生变化,徐旭仍以股权纠纷为由将起诉状递至西城区人民法院,很快又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其间,徐旭调取了北京银行前门东支行(该行现变更为北京银行陶然支行)注册档案,发现该注册档案上明确标注为该支行的前身系集体所有制。通过查阅资料,徐旭明白:股份制以按资分配为原则,而集体所有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信用社系集体所有制,我属于原信用社的职工,那么理应获得相应利益分配。
于是,2002年底,徐旭变更起诉理由,以职工优先购买集体所有制企业股金为由将起诉状递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而且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上没有相关的以职工身份优先购买职工股金的相关条例为由,驳回起诉。
“职工怎么能没有优先权利?”徐旭不服,后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认为:徐旭应作为原前门东大街城市信用社的创业职工,应在认真履行集体企业职工义务的前提下参与收益分配。由此,确定了徐旭今后的诉讼方向,应以职工的身份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