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商务部被告上法庭。原因是:河南宝丰酒业有限公司认为其举行“中国畅销名酒”、“第六届中国名酒”评定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将一纸诉状递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
商务部此次的评选活动是继中国消费者协会“3·15标志”认证、全国牙防组和牙防基金会为企业“认证”之后,公众对品牌认证、品牌评选的又一次质疑。
面对指责,商务部快速做出回应:“暂停酒类商品评定活动”,但此时已难掩一浪高过一浪的议论。
“中国名酒”评选被暂停
早在去年,商务部就开始着手“中国畅销名酒”的评定活动。
今年4月12日,商务部通过媒体公布“第六届中国名酒初选名单”。在这份“中国名酒初选名单”中,多种传统“中国名酒”包括贵州董酒、河南宝丰酒、武汉黄鹤楼酒等都不在其列。
对此,宝丰等多家酒业认为:商务部的此次评定对一部分酒企业很不公平。在评定之前,原本一些实力相近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接受社会同样的评价和赞扬,评定之后,站在一起的企业突然一下子飞上了枝头,光环照身。而我们并不比它差,甚至比它强,但是要接受“它不是名牌”的评点。
“有些酒产品生产企业实际上符合商务部设定的参评条件,但由于对商务部的违规行为进行抵制,或由于其他原因而未参与评比。”宝丰酒业透露。
宝丰酒业诉状中称:商务部未经过任何公开、公正的程序就推出了“第六届中国名酒初选名单”,构成了对包括宝丰酒业在内的多家传统“中国名酒”生产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限制。而且商务部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关于严禁开展对企业进行评比活动的多项相关规定。
面对宝丰酒业的起诉和公众的质疑,商务部做出了积极回应。
5月16日,即接到起诉的第二天,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王新培表示:“关于名酒的评选,中国商务部非常重视企业品牌工作。商务部有一个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行业酒类流通管理的相关工作,酒类品牌管理和培育工作也是它的一项重要职能。开展中国名酒的评选行动,出发点是激发酒类企业珍惜品牌的自觉行动,能够为酒类的自主品牌创新建立一种推广和保护的长效机制。这次名酒的评定,重视过程的评判和整体的评定,公开透明、程序严谨。”
紧接着5月17日下午,商务部公布: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并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意见”。为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商务部将在继续做好品牌创建工作的同时,暂停酒类商品评定活动。
名牌评价权力来自哪里
“商务部暂停了这次评选活动,但并不能否认其行为违法,我们还会将起诉继续下去。”宝丰酒业的代理律师周泽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商品种类越来越繁多,人们耳熟能详的各式各样的品牌评选、企业评选也越来越多。从中消协的“3·15认证”到牙防组的“认证”;从“中国名牌”到“国家免检产品”、“中华老字号”……
对于门类繁多的评选活动,周泽认为:“政府部门组织企业的评选活动是违法的。商务部的此次活动,把应该处于平等地位的市场主体,人为地通过评比等级划分,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从法律层面来讲,主要是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从1996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发了多个文件,就是禁止对企业进行评比。而他们这种评比,与党中央、国务院这些禁止评比文件精神是相违背的。”
“一方面,违背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另外就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有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行政行为来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就是违法。”周泽表示,这与普通公民和一般法人的行为还有一定区别。对一般公民和法人而言,只要法律上没有禁止实施某种行为,就是合法的。国家机关实施的任何行为都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授权和依据,但是并没有哪项法律赋予政府部门有组织企业进行评选的权力。
对政府部门组织企业的评选活动提出质疑的还有张显峰律师。
张显峰认为:“法律规定,如果你认证的这个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话,你要有连带责任。认证完了之后,对于它后面的质量变动没有跟进的话,也有连带责任。按照法律精神,我们现在的质检总局和商务部,对这些评出的名牌产品,都应该有连带责任。在山东,有一个当地政府部门给一个商场立了一块牌子,‘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后来这个商场收到了投诉,当地政府就承担了连带责任。”
对商务部此次“中国名酒”评选活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表示:“市场是私权交易的场所,政府作为一种公权,是维持秩序的。如果政府介入私权的交易,那就是做了不该做的事。说得更严重点,就是滥用权力。”
早在2004年,张树义就对中国名牌评选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他也同样质疑设定名牌评价的权力来源于哪里。
“政府成了企业的促销员”
“名牌是市场‘淘’出来的。”张树义教授说,如果是由政府评出来的,那么政府就起到误导的作用,会扰乱消费者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