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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立法尚待时日
[ □本报实习记者 李梦娟   发布时间:2007- 12-21 00:19:55  不得不说 ]

    卫生部部长高强曾在两会上表示:“今年医改新方案肯定出台”,这无形中是一种压力。此外,自2002年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来,医疗纠纷不断,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来加以规范,因此卫生部打算制定一个专门的“医疗事故处理法”。

    部分市民自从卫生部官方网站发布有关医疗事故处理将要立法的通知后,议论纷纷,似乎看到了解决医患纠纷、获得合理赔偿的希望。

    但是,《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此立法只是卫生部一厢情愿。

    不少学者和业内人士指出,立法能否获得通过还是个问题。因为,我国还没有针对事故处理立法的先例。看来老百姓又空欢喜了一场。

    有关法学专家指出,不管立法通不通过,有些问题还是要解决的。

卫生部的立法计划

    “卫生部网站上的立法计划通知不符合法律程序,是对医疗机构、广大老百姓的误导。”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院副教授刘鑫说,根据《立法法》,只有全国人大才有立法权,卫生部只能制定部门法规。

    为何卫生部会有如此手笔,为何要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立法事件,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汪建荣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表示:“目前还不到谈这个问题的时候。”

    3月14日,卫生部发布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的通知》,《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中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法等5件法律、6件行政法规、30件部门规章。《计划》中所包含的5个法律为:精神卫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法、中医药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初级卫生保健法。

    此通知一出,引来议论声一片,更多人士则开始密切关注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法的相关举动。

    然而,除了初级卫生保健法,其余4个“法”都没有出现在《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第一条——“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中,只出现在了第二条133件“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中。“也就是说医疗事故处理法并不是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刘鑫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中,无论是“提请审议或通过项目”还是“预备立法项目”,甚至在“建议立法项目”中均找不到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立法的身影。

    可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都没有医疗事故处理的立法计划,这只是卫生部的一厢情愿。医患关系紧张

成立法主因

    通知发出以来,老百姓最关心的是有关医疗事故的赔偿制度和鉴定制度将如何规定。

    卫生部的模糊表态,使得各方人士又猜测着立法的主因。

    据刘鑫分析,《计划》是在多方压力下应运而生。卫生部部长高强曾在两会上表示:“今年医改新方案肯定出台”,这无形中是一种压力。两会期间,有不少代表反映医患纠纷问题,甚至有来自地方的医疗机构或者医院代表对卫生部明确表示不满。此外,自2002年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来,医疗纠纷不断,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来加以规范,因此卫生部打算立一个专门的“医疗事故处理法”。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维权部副主任、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认为,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到现在,地位逐渐边缘化,作用也在逐渐降低,已不符合当初解决医疗纠纷的制定目的和原则。因此,现在非常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来规范医患双方的行为,维护医疗平台的秩序。

    医疗行业资深人士卓小勤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身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医疗事故的鉴定制度、行政处理制度、赔偿制度、医疗事故的认定和责任等。这些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实施的过程中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医疗事故的鉴定制度和赔偿制度。有必要对争议之处以立法形式作出规范。”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缺陷

    刘鑫告诉记者,目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都是随机抽取产生。一次医疗鉴定,一般由7名专家组成,医学会只负责组织工作,具体鉴定由专家全权负责。鉴定书落款只盖一个“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而没有鉴定人员的签名,更无法知道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而鉴定人一般也不会出庭受询。“这样就难以保证鉴定的责任和质量,对患者而言,就会失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和鉴定人这样重要的证据。”刘鑫说。

    目前承担医疗事故鉴定职责的机构是医学会,卓小勤认为,“这是存在问题的”。2006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行政部门是鉴定机关登记和对鉴定人管理的唯一国家机构。按照规定,鉴定机构必须要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注册,建立名册,由司法机关向社会公布。但医学会并没有经司法部门注册,也没有被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当中去,却承担着鉴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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