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请原被告就康王商标的有关证据继续质证。”
2006年12月6日,一场关于“康王”商标的讼争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里已经进入了白热化的阶段。偌大的第十六法庭里除了审判人员及原被告和十数个旁听人员之外,其余的空间几乎被几十箱各式各样堆积如山的证据填满了。讼争的双方是原告中美合资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虹药业)和被告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公司)。
本次诉讼的核心是汕头公司是否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存在对滇虹药业所持有的“康王”商标的侵权,同时作为多个“康王”商标的持有者滇虹药业还向法庭提出了针对汕头公司侵权个案再次确认“康王”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
12月6日是此次诉讼开庭的第二天,法庭上的旁听人员并不多。然而,双方关于“康王”商标的恩怨绝非自当日始,而相关的诉讼也绝非这一起。
宣城之诉
2006年8月4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做出了判决。判决书确认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 “Kanwan”、“康王Kanwa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这一判决甫一出现就引起了滇虹药业的强烈不满,而有关媒体更是用了“打官司打出来的驰名商标”这样的字眼对此案进行了报道,更有有关人士认为此案纯属一起人为制造的假案。
案件的缘起似乎比较简单,2006年5月17日,安徽省泾县的李朝芳注册了域名为中国康王和英文域名:www.Kanwan.com.cn,在其网页上提供盥洗及家庭日常用品等商品的信息,并在其网站的主页、产品介绍等网页上使用“康王KANGWANG”、“Kanwan”、“康王Kanwan”等注册商标,12天后的2006年5月29日汕头公司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汕头公司认为“康王Kanwan”、“Kanwan”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李朝芳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网站的主页、产品介绍等网页上擅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淡化了原告的驰名商标,严重侵犯了驰名商标所有人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向法院提出了依法确认原告所拥有的“康王.Kanwan”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立即撤销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的“中国康王、www.Kanwan.com.cn”域名;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请求。
2006年7月6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过审判,8月4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被告李朝芳立即停止对原告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康王Kanwa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李朝芳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中文域名中国康王和英文域名www.Kanwan.com.cn”等几项判决,并在判决书的其它部分使用了如下字眼:鉴于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对过去发生的客观事实的确认,且属个案认定和动态保护,当事人不应将认定驰名商标作为一项单项的诉讼请求,故只能将认定原告第1172124号“康王KANGWANG”、第3125775号“Kanwan”、第3125776号“康王Kanwan”中的“康王Kanwan”、“Kanwan”为驰名商标作为一个事实予以确认,在查明事实部分作出判断……
一个汕头公司“维权”的诉讼为何引起滇虹药业的强烈不满呢?宣城之诉跟12月6日的昆明中院滇虹药业诉汕头公司侵权的案件又有什么内在的联系呢?这似乎更应从到两家公司此前的恩怨中找寻答案。
滇虹药业与汕头公司的恩怨
其实中国存在两个康王情况由来已久,一个在广东一个在云南,两家都拥有各自的“康王”商标。
仅就滇虹药业而言,其自1993年成立后,发展稳定,经过十多年发展,该企业已经成为云南最具潜力的药企之一。近三年滇虹药业向国家纳税超过1.5亿元,迄今累计纳税已超过3亿元,是云南制药行业的纳税大户,综合排名居云南制药企业第二位,先后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列为“重点制药企业”、“挂牌保护重点企业”,其“康王”系列产品销售区域覆盖全国。滇虹药业“康王”商标(注册号1130744)得到了广泛的肯定,于2000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3年10月被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云南省著名商标”,2006年1月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在商标方面,自1997年,滇虹药业“康王”商标便获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130744,该商标由特定的行书字体“康王”二字构成,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即中药、西药、中药制剂、西药制剂。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康王”商标,滇虹药业通过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等方式,在第3类至第35类商品上获准注册或受让取得“康王”商标9枚、“皮康王”商标1枚、“滇虹康王”商标2枚、“痤康王”商标1枚。此外,还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与“康王”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21枚。自1997年至今,滇虹药业连续使用“康王”商标十年,并开发、研制、生产、销售“康王”商标系列药品及化妆品10多种,其中康王发用洗剂成为全国知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