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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光远:金融机构反洗钱任务最重
[ □本报记者 陶卫华 崔世海   发布时间:2007- 12-20 23:59:58  不得不说 ]

    反洗钱工作关系到经济运行的安全和国家声誉。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是资金流动的载体和媒介,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进行现金交易、账户往来、离岸业务、贷款等将非法所得合法化,客观上使银行成了整个“洗钱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新出台的《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有未按反洗钱法规定的行为,导致洗钱后果发生的,将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提请表决前的修改

    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4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在《反洗钱法》最后提请表决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过一次修改。

    10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主要修改意见。

    原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金融机构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一款规定的处罚偏轻,应适当加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规定的罚款上限由“二百万元”修改为“五百万元”,并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已经作了规定,第三十二条可以不再重复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在10月3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虽然洗钱活动除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以外,还通过如房地产交易、贵金属交易、珠宝交易等领域,但最终还得经过金融机构,因此,金融机构是我国反洗钱的主要阵地。

    在整个洗钱过程当中,要把大额的脏钱通过各种手段,最后给它洗干净,实际上一般来讲是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所以在反洗钱问题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任务是最重的,也是最主要的方面。在其他方面可能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现在也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它需要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执业范围、不同的执业特点来做出相关的规定。这些方面,实事求是地说,我们还缺少经验。正因为如此,这次在通过的法律中做了两条规定,一条讲“特定非金融机构也有这样的义务”,另一条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和它如何进行反洗钱,规定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定。

    为此,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俞光远。俞教授全面介绍了立法的出台前后历程,并指出,新出台的《反洗钱法》相当明确地规定了相关机构的反洗钱法律责任,而其中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任务是最重的,也是最主要的方面。

《反洗钱法》涉及部门相当多

    记者:《反洗钱法》将在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个时间比你们预计的进程如何?

    俞光远:这个法律涉及很多方面很多部门,除了我们预算工委组织起草外,还有18个部门参加,几乎没有哪个法有这么多部门参加的,所以《反洗钱法》涉及的部门是最多的,协调难度也最大。既要尊重19个部门的不同想法、思路、意见,协调各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又要考虑到各方面合法合理权益的保护。

    所以这部法律制定过程中协调的难度比较大协调的时间比较长,但是比别的法还是快,我们正式开始是2004年3月23日成立起草组,到研究起草框架结构,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反复修改,2006年4月提交常委会初次审议,到现在第三次审议,10月31日通过,两年多时间就出台,别的法都没这么快的。

    记者:《反洗钱法》两年多的的立法进程中,都有怎样的修正改进和完善?

    俞光远:这个法是国内外非常关心瞩目、也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很多国际公约我们都签署加入了,如反恐融资公约、贩毒公约、打击黑社会公约等,里面很重要的内容都涉及防范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我们要把国际组织的要求,转化为国内立法,在国内立法中体现出来,具体体现在《反洗钱法》的很多基本原则、标准、范围、义务主体和反洗钱的监督管理、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反洗钱的调查等内容,都要和国际接轨。

    同时我们也要根据国内的基本情况,做法上要考虑我们的国情和管理水平。立法期间我们征求了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司法部门、最高检、最高法,也征集了全国各地常委会、财经委、预算工委等,把这些意见综合起来,合理的意见尽量吸收完善。

反洗钱立法中协调的难度较大

    记者:从起草至今,《反洗钱法》一直是民众和媒体关注的一个焦点,得到较高的期待和关注。回顾整个立法进程,您感觉成功在什么地方?难度又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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